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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4月17日江苏多部门发布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亮点多多

时间:2025-06-07 19:4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大岭山律师获悉

4月17日,江苏省的省委政法委员会携手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以及省司法厅,共同推出了针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件。记者在实地采访中了解到,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涵盖了众多领域,包括合同争议、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监督、企业破产重组以及公证调解等,这些案例贯穿了企业从成立到成长再到退出的整个生命周期,充分展现了江苏省对优化营商环境所持的全面关注和持续改进的态度。

此外,案例研究还满足了企业的关注点。这些研究针对企业所关心的焦点问题,切实满足了企业和公众的法治需求,展现了江苏在解决问题上以目标为导向、在取得实效上追求目标的治理理念。以某股份公司的重整案例为例,办案机构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创新的方法,充分利用破产制度的救助作用,依法维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助力企业重新焕发生机。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案例的挑选与公布亦极为重视建立长效机制,它不仅旨在解决具体个案中的问题,而且从制度角度深入探究原因、填补漏洞,致力于构建改善营商环境的长效机制,并持续提高服务全局的能力。在某起强迫交易案件里,办案机构主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仅严厉打击了犯罪行为,还通过发出检察意见等多种途径,深化了与企业的交流合作,助力企业减轻了损失,并达到了案件办理与社会治理的双赢目标。

案例一? 某出版社与某发展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0年4月,某出版社与发展公司达成一项图书购销协议,规定发展公司需向出版社购买图书。随后,出版社将发展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货款76000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同时,某图书公司和某文化传播公司也被要求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于欠款金额并未提出异议。争议集中在,一家出版社提出,某图书企业、某文化传播机构与某发展企业注册地相同、业务范围重叠,财务和人员存在混淆,要求它们对相关债务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法院审查后认为,尽管这三家被告企业的办公地点一样、法定代表人相同、股东之间有交集、存在代付款项等情况,但这些并不能作为否认企业独立法人的理由,因此,法院没有支持这一诉讼请求。某出版社提出再审请求,经审理,再审法院认定,该出版社提供了充分证据显示三家公司的经营地点一致、法定代表人重叠、股东之间有交叉持股,以及存在对三家公司资金账户和发票开具行为缺乏合理监管的高度嫌疑。因此,三被告公司未能就各自公司拥有独立财务制度提供证据,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判决某图书公司及某文化传播公司对某发展公司的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件在2023年公司法修订并实施之后,依据关联公司横向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精神,成功解决了一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成为了一种新型的案例。在再审过程中东莞大岭山律师,法院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合理地分担了举证责任,对于处理此类案件具有显著的指导意义,有效地遏制了债务人通过关联公司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切实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案例二? 夏某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

2016年年末,夏某某利用其掌控的企业,以24.5亿元的价格购得上市公司甲公司22.18%的流通股份和22.82%的限售股份,从而正式成为甲公司的实际掌权者。2017年下半年,夏某某因需为其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股票质押融资补充资金,未获甲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批准,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多次以甲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这些借款被用于其控制的公司,或为其个人及控制公司向他人借款提供担保。由于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借款人遂对甲公司提起诉讼或仲裁。截至2022年3月,甲公司因需承担借款偿还或担保责任,已被法院执行,累计损失高达3亿多元。2022年7月,检察机关对夏某某提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指控,并向法院提交了公诉状。法院审理后,确认夏某某的行为构成了该罪名,最终判决其有期徒刑四年,并需缴纳人民币二百万元的罚金。此外,法院还要求夏某某向甲公司赔偿所受损失。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若违反对公司的忠诚职责,滥用职权,操控上市公司进行损害其利益的举动,造成上市公司利益遭受严重损失,则其行为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检察机关凭借对犯罪嫌疑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的精确判定及其失信行为的明确认定,有力地打击了犯罪行为,这不仅有力地保障了上市公司及广大股民的根本权益,同时也有效维护了资本市场的安全与稳定。

案例三 某科技公司等103家企业行政复议案

2023年,该行业主管机关组织实施了对不满足资质标准的企业的资质统一整顿,共收回656家企业持有的768项不符合要求的资质证书。在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期间,这103家资质被收回的企业中,有117件行政复议申请陆续提交至省政府,这些企业声称在资质被撤销的过程中,其知情权和申辩权没有得到充分尊重,并要求省政府依法予以撤销。审查结果显示,在资质清理阶段,部分邮寄的法律文件未能成功送达,因而企业失去了整改的机会,其不合格的资质被主管部门撤销。为此,省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设立了针对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快捷通道,全面倾听企业的诉求,并指导相关行政机关就送达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启动自我纠正的行政行为,积极介入以解决矛盾纠纷。该批案件在2024年3月实现了全面和解并最终结案,同时,103家企业均已主动撤回了他们的复议申请。

办案单位充分利用行政复议制度的长处,迅速启动了省级行政争议调解的府院会商联动机制,确保了诉求表达和问题解决途径的畅通,有效促进了行政争议的根本解决,切实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达到了“处理一宗案件、规范一片领域”的显著成效。

案例四 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该案例涉及一家位于国内的股份有限公司,这家公司系我国为数不多的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吡啶碱、除草剂、拟除虫菊酯等成熟产业链条的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自2019年起,这家公司及其主要控股方以及其他关联企业共同面临着严重的债务困境。南京市高淳区法院在完成对该公司控股股东的重整工作后,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南京市法院于2022年11月启动了对该公司的预重整程序。随后,在2024年9月,法院裁定受理了该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在此过程中,南京市法院强化了指导工作,并通过市场公开招募,成功引入了与涉案公司绿色产业发展模式高度契合的某省地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产业投资人。在调整出资人权益方面,特别重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向中小股东无偿分配的资本公积金用于增资扩股的比例高达10股转增4.94股,这一比例远超其他上市公司的重整案例。因此,某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计划得到了高比例的通过。到了2024年11月,法院在审查后裁定批准了该公司的重整计划,并正式结束了重整程序。紧接着,在12月6日,重整计划得以提前完成执行,这一事件标志着该公司成功重获新生。

该案例标志着“国九条”实施以来,我国首例成功完成重整并彻底执行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件。法院考虑到涉案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之间互保债务规模庞大、资产关联性强的特点,积极引入市场资源,致力于恢复和提升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同时增强整体偿债资产的价值和偿债效果,力求最大程度地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并推动产业向绿色低碳的方向转型。

案例五 某公司品牌服饰被制假侵权案

2023年12月,某公安局接到某公司的报警,该公司反映其旗下某品牌服饰在拼多多、淘宝等平台遭遇多店铺擅自仿制其美术作品,销售同款服饰以谋取利益,此行为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品牌形象及产品销售。当地警方迅速组建了专案组,全面展开侦查工作,同时与检察院、版权部门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23名。他们一举捣毁了4处侵权成衣制作工厂、仓库以及侵权图案印染等窝点,现场查获侵权成衣超过13000件,涉案金额高达2800余万元。经过调查,2022年10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刘某某、庞某某等个体,通过某公司店铺购置了热销的服饰大岭山律师,同时下载了该品牌店铺的正品图片。他们依托某地服装市场的完整供应链,对版式和图案进行了仿制,进而制作出成品。随后,他们通过电商平台开设了多家店铺,进行销售活动,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该公司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该案件是我省公安部门首次以著作权侵权罪进行的品牌服饰仿冒案件的侦办。此次案件的顺利解决,不仅通过刑事手段对服装设计作品的著作权进行了有效打击,为维护服装企业的合法权益开辟了新的途径,同时也为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体化机制树立了典范和指引。

案件六 某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公证调解案

2024年6月,某租赁公司向某市公证处提出调解请求,涉及与某有限公司的9起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经审查发现,由于某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出现困难,这9份融资租赁合同均出现了逾期未还款的情况。这些合同涉及的金额总计达到6.3亿元人民币。如果案件进入诉讼阶段,不仅会加剧某有限公司的经营困境,还可能导致某租赁公司面临巨额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某市公证机构依据双方争执和具体要求,采纳了“公证调解配合公证法律意见(或称赋强公证)以及司法确认”的综合调解模式,成功促使双方在2024年6月达成了调解协议。随后,该协议经过公证处的审核,并据此出具了公证法律意见书,进而向法院提交了司法确认的申请。最终,法院完成了司法确认程序,并据此颁发了九份民事裁定书。

办案机构在解决纠纷方面推出了创新的公证服务模式,该模式融合了“公证调解”与“公证法律意见(或赋强公证)”以及“司法确认”等多种手段,确保了不同部门之间的紧密协作、案件的高效处理以及矛盾的顺利解决,从而达到了显著的社会效益。

案例七 陈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陈某是甲公司新药研发部门的副主管,专责运用公司的高通量筛选技术平台从事新药研发工作,并对该公司的药物高通量筛选质量控制规范有深入了解。在2020年9月,陈某为了个人利益,与乙公司的孔某等人串通,以乙公司的名义承接了第三方公司的药物委托研发项目,随后,陈某借助甲公司的便利条件进行了药物筛选。2021年3月,陈某在乙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药物委托开发合同中透露并应用了甲公司的那套标准。随后,陈某在私下里指使甲公司的员工范某等多人,利用公司的实验设施进行了多次生物实验。在此过程中,陈某未经允许,擅自运用甲公司的标准来分析实验数据,并据此编制了实验报告。2021年12月,孔某依据陈某所完成的最终实验报告,向第三方公司提交了第一阶段实验的成果。随后,陈某依照约定,分得了超过43万元的非法所得。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对案情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和说明,陈某退还了所有非法所得。同时,孔某和乙公司共同赔偿了甲公司60万元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甲公司的谅解。检察机关积极对甲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并发放了风险警示信,旨在协助甲公司加强商业秘密的内部管理,填补管理上的缺陷。进入2023年11月,检察机关针对陈某和孔某涉嫌违反商业秘密法的行为,向法院提起了公诉。法院审理后,陈某因犯有商业秘密侵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附加缓刑一年六个月,同时需缴纳罚金43.5万元,且在缓刑期间不得从事药品生物筛选活动;孔某则被单独处以罚金22万元。

该案例中,检察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精确判断甲公司所采用的药物高通量筛选的质量控制标准是一种未对外公开的技术组合方案,它具备非公开性、商业价值显著等特征,因此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在案件办理的同时,检察机关还同步进行了追回赃款和挽回损失的工作,助力企业恢复经济损失。此外,还促进了企业完善规章制度、填补管理上的缺陷,有力地维护了企业的知识产权,并激发了企业的创新动力。

案例八 吴某某强迫交易案

案件背景:吴某某,一位来自某地的农民,他所负责的养殖鱼塘与甲公司的发电风机相邻。在2022年7月至2024年2月期间,吴某某为了独占甲公司委托的道路打桩和维修工程,采取了阻断施工必经之路的手段。他先后四次阻止了四家中标的建设公司进入施工现场,致使其中两家公司施工进度严重滞后,另外两家公司则不得不放弃投标。最终,由吴某某所属的公司填补了空缺,成功中标。两家企业因放弃投标,导致前期投入的4.9万元直接受损,同时被甲公司加入供应商的“黑名单”。甲公司也因为次低价中标而额外承担了23万元的合同费用。到了2024年6月,检察机关针对吴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的行为向法院提起了公诉。经过法院审理,吴某某因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需缴纳罚金3万元。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针对发现的企业因被迫放弃投标而导致的信誉受损问题,向甲公司发出了检察建议,以此促使该公司将相关企业从供应商的不良记录名单中剔除。

此案中,检察机关精准区分了强迫交易罪与民事争议的界限,依法严厉打击了利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的犯罪活动,有效保障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充分运用检察建议功能,迅速促进受犯罪影响的企业信誉恢复,实现了案件处理“三个效果”的有机结合。

案例九 甲公司、乙公司诉王某某、丙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概要:王某某实际操控的丙、丁两家公司,在未获得甲、乙两公司的授权下,利用“某商品助手”、“某上货助手”等搬家工具,非法抓取了大量商品信息,并将其转移至其他电商平台。这些数据被用于开设所谓的“无货源店铺”。消费者下单后,这些店铺再通过搬家工具,一键将订单发送至甲、乙公司旗下的电商平台“原商品”,由甲、乙两公司的商家负责向消费者履行订单。甲乙两家公司向法庭提起诉讼,诉求丙丁等公司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在一审过程中,法院审理后认定,商品信息是由甲乙两家平台在商家授权下合法获取的,这些数据具有稀缺性,其他商家不得擅自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或使用。丙公司和丁公司擅自协助软件用户采用技术途径,持续搜集甲、乙两平台的大量商品信息,并以此完成其他电商平台的订单,此举提升了甲、乙两平台的运营负担,使它们在实质上被其他电商平台所取代,形成了网络领域的非正当竞争现象。考虑到商品数据的商业价值、被诉侵权行为的特性、涉及规模、持续时长以及各被告的主观恶意程度,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判定。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决丙公司、丁公司及王某某需向甲公司、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0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我省首例“盗图抄店”不正当竞争案件。法院从多个维度阐述,电商平台对公开的经营性数据拥有竞争权益,并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核心在于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此举解决了关于“一键搬家”、“一键代发”等软件搬运平台公开数据合法性的判断和法律适用问题,对规范涉及平台数据权益的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借鉴价值。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陈珺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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