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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关键任务与重要意义

时间:2025-06-07 19:4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大岭山律师获悉

法学领域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的关键构成与支柱学科,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强化新时代法学教育及法学理论研究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要致力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知识体系。建立我国独立的法学理论框架是形成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独立知识体系的核心步骤与关键使命,它代表着对中国法治发展历程的学术反馈与理论归纳,是促使法学研究深入中国实际、更高效地运用我国法治理论来有效应对我国法治问题的迫切需求,同时也是突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主性、坚定法治信念的必然选择。探讨我国法学体系的起源与发展路径,需关注如何增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当代中国的时代性表述,促进中华法律文化的理论创新,深入总结并提炼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在审视西方法学知识局限性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吸收借鉴,以期实现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华法律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更紧密的结合。

一、提升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理论表达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它凭借其显著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特点,奠定了认识法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这一理论不仅是中国独立法学知识体系的理论根基,塑造了其精神风貌,还为中国独立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提供了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引。构建我国独立的法学体系,需以马克思对法治问题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为根本指导,借鉴其关于国家、社会、民众、法律、公正等方面的理念与分析框架,持续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中国的时代化、本土化表达。构建我国独立自主的法学理论框架,不仅为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本土化与现代化提供了有力契机,同时也标志着这一理论在本土化与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成果。

中国的法学理论体系源自结合我国法治实践经验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这一理论起源于十九世纪的欧洲,与现今中国之间存在显著的“时间与空间差异”。尽管如此,其对于法治问题的基本观点依然展现出旺盛的生命力。马克思主义所提供的并非是现成的教条,而是作为进一步研究的起点以及进行此类研究的方法。马克思主义若未深入剖析我国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现实国情,未能与我国的治国理政实际相结合,便无法与我国人民进行有效沟通,更难以与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中的宇宙观、社会观、价值观、道德观相融合,进而无法针对我国的具体问题给出答案和解决方案,更无法推动马克思主义自身的发展。唯有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与中国实际情况相融合,并与中华民族的悠久文化传统相结合,坚守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指导原则,方能准确解答时代与实践中所提出的重大课题,方能持续维持马克思主义的活力与强大生命力。

国家领导人对于法治的思考充分借鉴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以及法学知识的创新发展规律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其中包含了丰富的法治原理、法治实践框架以及对法治文明的深切关怀,这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重要创新性理论成就。例如,我国领导人创新性地提出了诸如全面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过程人民民主、依规治党、涉外法治、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自信等标志性观念,并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次重大变革”、“在法治框架内深化改革、推动中国现代化进程”、“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同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协同构建”、“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群体”、“法治是国家综合竞争力的核心要素”等重大论断,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关键的概念范畴、基本命题和方法论指导。

二、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理论重塑

中华民族的宝贵文化基因,构成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核心,它不仅对现代中国人的价值观、生产模式以及社交习惯产生了潜移默化的深远影响,而且其发展历程和现代价值与我国民族复兴的伟大征程紧密相连。这一文化传统源远流长,独树一帜,是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不可或缺的知识宝库。

中华卓越的法律文化传统构成了我国独立法学体系的基石,它体现了我国特色法治理论的创新基因与民族特色。我国历史上独特的法律体系,通过法律制度与法治实践的方式,承载了中国人民对天下的认识、社会的理解、家庭的观念以及道德的见解等,成为对国家治理经验和智慧的稳固且清晰的制度性展现。例如,实行礼制与刑法并重的国家治理方针,秉持民众为国家的根本、国家稳固则民众安宁的民本思想,追求天下无争、和谐为尊的价值取向,倡导天人合一、顺应自然规律的观念,强调道德为主、刑罚为辅、慎重用刑的慎刑理念,主张依法断案、罪行相当、公平公正的平等观念,以及关怀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的恤刑原则等,还有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的法治资源,礼法相融、重视调解等适应中国特殊历史条件的法律文化,这些都能为当代中国自主构建法学知识体系提供丰富的精神滋养。当然,传统法律文化是在农耕社会和封建专制的特定历史环境中孕育而生的,其本质上体现了“家国一体”的君主专制治理模式。这种特性使得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了一些陈旧、粗野、消极的元素,并呈现出一定的守旧和僵化倾向,与当代法治理念存在冲突,因此需要我们进行甄别和选择。

构建我国独立的法学体系并非简单回归传统法律文化的旧有模式,而是要在继承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与时俱进的理论创新和重构。这一过程,即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第二次结合”,标志着思想的又一次解放,使我们得以在更为宽广的文化领域中,充分利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丰富资源,去探索面向未来的理论突破和制度革新。构建我国独立自主的法学体系,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对中华民族法律文化的优劣之处进行甄别,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对其进行革新和重塑,注入新的时代精神,并采用现代的表达形式。这样,既能通过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激发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元素,又能使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厚底蕴,彰显中国特色。

三、着重对于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与理论提炼

检验真理的唯一途径在于实践,而验证知识体系科学性的终极手段亦然。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强、经验性显著的学科,其知识体系不仅直接源自并映射法治实践,而且直接应用于指导法治实践。在我国法治实践中所涌现的问题,以及我们试图从理论层面对这些问题的梳理与解决,共同构成了推动我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形成与发展的强大动力和坚实现实基础。构建我国独立自主的法学理论框架,旨在提升我国当代法学对国家法治建设的阐释和指导能力。其缘由在于,我国作为一个地域广阔、民族众多、人口基数庞大、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的社会主义国家,法治进程是在我国特有的时空背景和具体国情中展开的实践探索。仅凭普遍性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念,抑或机械地模仿西方法学理论,均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法治领域特有的难题,我们需在共性与个性的深度融合中,探寻一条契合我国国情的法治现代化发展路径。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不断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我国的法治实践相结合。我国法学知识的自主体系,其生动的理论根基源自于我国的法治实践。这一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法学学术解读与法治理论阐述,它具备着明显的个性、内生性、创新性、自主性以及适应性等特点。总而言之,中国自主构建的法学理论体系中的关键观点和显著理论范畴,其根基源自我国现行的法治建设。这些理论既是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具体实践中孕育而生的,还需接受法治实践的严格检验。同时,随着法治实践的发展需求,这些理论还将持续地得到完善、深化和拓展。

例如,在中国共产党引领革命、建设与改革的过程中,孕育了诸如“马锡五审判模式”、“枫桥经验”、人民司法和人民调解等独特做法,同时,在当今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中,诸如平安中国建设、监察体制改革、司法责任机制、全民普法教育、信访工作法治化、互联网法院以及数字法治等,均展现出鲜明的中国风格和时代特征,这些举措既贴合中国的国情与实际东莞大岭山律师,又紧跟全球法治变革的趋势。因此,我们必须从中国自身的角度出发,对中国法治的实际情况进行细致的审视和精准的归纳,基于对中国法治经验和事实的深入分析和梳理,提炼出概念、观点和理论,实现从实践经验到理论认知、从个别现象到普遍规律的升华,进而阐述中国法治发展的内在规律、总结关键法治问题、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理论,如此,才能构建起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

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国家领导人强调,必须以我国实际情况作为研究的出发点,提炼出具有自主性和创新性的理论见解,并建立起具有我国独特风格的学科、学术和话语体系,这样才能使我国的哲学社会科学展现出其独特的特色和优势。我国的法学知识体系源自我国的法治实践大岭山律师,并且必将为建设法治中国提供独到的贡献。自新时代开启,我国领导人全面梳理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丰富经验,对新时代为何推行全面依法治国以及如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等核心法治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了深入阐释,为新时代法治中国的建设指明了方向,推动了其发生历史性的变革,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国家领导人的法治理念根植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具体实践,针对法治领域的实际问题进行阐述,它不仅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准则和行为向导,而且对于强化新时代法学教育、深化法学理论研究、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知识体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在新的征程中,我们需持续深入地学习研究、广泛宣传和阐释国家领导人的法治思想,同时在理论与实践的交汇中不断取得新的成就,以更全面的方式展现国家领导人法治思想的真理光辉和实际影响力。必须将国家领导人的法治理念视为我国法学知识体系内在发展的指导思想、知识根基和理论基石,通过深入挖掘我国改革发展的法治实践中的新素材、揭示新课题、提炼新见解,构建具有原创性的法治理论,进而运用我国的理论来解答我国的实际问题。

四、在反思西方法学知识局限性基础上进行有选择的理论借鉴

自近代以来,我国法学领域长期受到“西学东渐”和“崇洋媚外”的影响,并在一段时间内深受苏联法学思想的深刻影响。这主要是因为我们在一定程度上是借鉴了西方现代化国家的成熟经验,并试图引进西方法学的知识体系。然而,随着我国法治现代化的不断推进,我们的法治实践正逐步迈向“自主型”的发展道路。构建中国独有的法学理论体系,是响应我国法治建设实际需求、持续推进理论创新、巩固法治信念的历程。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不应仅仅成为西方理论的简单传声筒,而应成为我国学术领域的开拓者、国际学术界的贡献者。中国法学正逐步完成从西方法学的模仿者向全球法学领航者的历史性跨越。

当然,中国构建自身法学知识体系的过程,并非孤立无援、闭关自守,更不应沦为一味夸耀自我的“独断专行”或是沉溺于自我欣赏的“孤芳自赏”,而应追求开放包容、相互沟通。建立我国独立的法学理论框架,需基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情况,继承并发扬我国法治文化的优良传统;同时,应持有开放的心态,胸怀宽广,坚守以我国利益为核心,主动借鉴别国法学领域的优秀成果,广泛吸收世界法治文明的精华,以全球化的视角和包容的思维方式,促进法学领域的交流与共同进步。秉持独立自主的原则,对各国优秀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将其转化为我们自身的优质资源,然而绝不能盲目照搬,亦不可生搬硬套,更不能盲目追求“全盘西化”或“全面移植”。

从其产生原理及构建途径分析,引入新颖的知识素材以及外来知识资源,对于法学新知识的生成至关重要。经过严格筛选、吸收和借鉴的西方法学知识,能够成为我国独立法学体系的有力补充,并起到催生新思想的作用。

总的来说,在构建我国独立的法学理论框架时,我们必须坚守以我国国情为出发点、以时代发展为参照的研究方向,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作为核心,以中华民族优秀的法律文化为基础,以我国现阶段的法治建设为实践依托,借鉴西方的法学知识,力求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华民族优秀的法律文化、我国当代法治实践相契合,实现古今贯通、中西融合,形成一个具有鲜明中国特色、风格和气派的全面性、系统性法学知识体系。立足于我国,深入挖掘历史底蕴,借鉴国际经验,紧握时代脉搏,构建我国独立的法学知识体系,这既是对我国法治历史与现实的理论升华,也展现了我国法治实践与经验所蕴含的哲理与学术价值。因此,它对世界法治现代化的多元化和多样化特征进行了深刻阐述,并将为应对人类共同面临的法治挑战提供宝贵的法学知识与理论支持。

作者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主任,同时也是一位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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