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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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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后再次索赔成功,南通通州区法院判决交通事故受害人获赔54万余元
东莞大岭山律师获悉
新闻记者Qiu 通讯员Yang liu Yang
在交通事故中严重受伤和残疾后东莞大岭山律师,受害人与参与方达成了一次性赔偿协议。 21年后,受害人可以再次要求赔偿吗?
南东的汤佐地区法院最近裁定了2002年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支持受害人的合理要求,并命令公司为原告陈提供了残疾赔偿和培训费用,超过了原始付款期。案件已实现。
2002年,出租车公司的驾驶员张与驾驶公司的行人陈相撞大岭山律师,事故导致陈是一级残疾和半身瘫痪者。事件发生后,张逃走了,并决心承担交通警察局的全部责任,出租车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在交通警察局进行调解后,陈和张以及出租车公司达成了一项协议,出租车公司将补偿医疗费用,残疾人的20年生活津贴,护理费用以及其他超过540,000元的损失并付给他们。
在2023年2月,由于事故造成的严重伤害,陈(Chen)无法照顾自己,并因疾病困扰,但残疾赔偿的赔偿期已经到期。他遇到了麻烦,并起诉了汤佐地方法院,要求出租车公司继续支付超过117万元人民币的护理费,残疾人辅助设备费,残疾赔偿等。
在审判期间,参与该案的公司表示,两方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完成了绩效,原告再次声称相关费用违反了调解协议。
法院调查了事故过程和签署赔偿协议,并委托司法评估机构评估Chen的护理依赖以及随后的诊断和治疗项目。法院裁定,先前的调解协议包含“事故调解的案件已封闭,双方将来不会参与”。从文本的角度来看,这意味着一次性处理已经结束。但是,当年的适用法律规定,薪酬标准化标准为20年。根据其最初的立法意图,应在“ 20年”中做出限制的解释。不建议直接认为受害人无权在20年后继续索取权利。另一方面,在调解期间的薪酬期间,双方之间的谈判在“ 20年”的框架内,不可能在20年内预测受害者的情况。不建议确定原告已明确放弃了在20年内索赔赔偿的权利,或直接免除20年内赔偿义务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第19条,“关于在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该法院于2022年5月生效,如果确定的培训期,辅助设备的付款期限或残疾赔偿期的付款期限或付款期限的付款时间超过了法院的抚养期,则赔偿应延续赔偿。如果正确的薪酬持有人确实需要继续照顾,准备辅助设备或没有工作或居住在收入来源中,则法院应命令薪酬义务继续支付相关费用五到十年。
总而言之,法院支持陈的一些合理索赔,并裁定公司将补偿超过原始付款期的残疾赔偿和护理费用。它拒绝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被告已根据判决完成了执行。
主审法官表示,基于填补损害和社会正义的原则,侵权人应为受害者的长期损失提供全面的赔偿,范围和数量应等于损害对权利持有人造成的损失。受害者的实际寿命超过了由标准化补偿确定的期限。如果不能宣称相关权利,那显然是不公平的。由于案件涉及的交通事故,陈(Chen)严重受伤和残疾,他的一生瘫痪了。这是不幸的。该案的判断不仅为他提供了必要的财政支持,而且还证明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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