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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5-02-22 16:4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大岭山律师获悉

第17条如果自然人,合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进行校外培训并符合以下条件,则该条件构成了未经授权的校外培训机构的建立,以及该县级别的校外培训部门人民政府应与相同水平的公共安全,民事事务或市场监督和管理。相关部门应命令组织者制止组织者并退还收取的费用,并罚款不少于一次但不超过非法收入的五倍:

(1)离线培训有一个特殊的培训场地,在线培训具有特定的网站或应用程序;

(2)有2个以上的培训从业人员;

(iii)具有相应的组织结构和分工。

第18条如果自然人,合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伪装进行校外培训,并且不符合这些措施第17条规定的条件,并提出以下任何行为,则是人民政府的校外培训部门在县一级或之上,应与其他相关人员结合,该部门应命令更正,退还所收费的费用,并警告或批评;如果情况是严重的,则将罚款不少于50,000元人民币;如果情况特别严重,则将罚款不少于50,000元人民币:

(1)通过即时消息,在线会议,实时广播平台等进行校外培训。

(2)使用住宅建筑,酒店,咖啡馆和其他地方组织校外培训,例如“一对一”和“一对一”;

(3)以咨询,文化沟通,质量扩展,竞争,思维培训,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教师,众筹,个人培训,学习之旅,学习,学习,冬季的方式进行校外培训。和夏令营和监护权;

(4)其他未经批准的受试者进行校外培训的人不符合这些措施第17条规定的条件。

第19条如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应该知道有非法校外培训活动,并且仍然为他们提供校外培训的地方,那么人民政府校外培训部门在县一级或之上,应与其他相关部门一起在一个时间限制内下令进行更正;那些拒绝纠正截止日期局势的人将受到警告或批评。

如果在线平台的运营商知道或应该知道其用户通过即时消息,在线会议,实时广播平台等非法进行在线校外培训,并且仍然为他们提供服务,则本段的规定应适用。

第20条如果校外培训机构超出了学校许可的范围并提交以下任何行为,则校外培训部门或人民政府的其他相关部门或以上县级或以上应下令在时间限制并发出警告;如果有任何非法收入,则收取的费用应退还。非法收益将在稍后被没收;如果情况很严重,将停止招募学生,并将撤销许可证:

(1)离线培训机构在线进行校外培训,除非现代信息技术有助于开展培训活动;

(2)在线培训机构进行离线校外培训;

(3)非学科培训机构进行校外培训;

(4)纪律培训机构在校外进行非学科培训;

(5)超过学校许可证范围的其他培训活动。

第21条如果校外培训机构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的国家法规并提出以下任何一项,则校外培训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的其他相关部门应在县一级下令进行更正在时间限制内并发出警告;如果有任何非法收入,则在退款收取的费用后应没收非法收入;如果情况很严重,则应停止招募学生,并撤销许可证:

(1)违反国家教育政策,偏离社会主义学校的方向,并阻碍了国家教育体系的实施;

(2)培训内容违反了州议会校园外培训部门的法律和法规以及相关法规,并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3)超过标准的个人培训;

(4)培训时间违反了州议会校议会培训部的法律和法规以及相关法规;

(5)其他违反法律东莞大岭山律师,行政法规和相关国家法规的培训活动。

如果校外培训机构提出了前一段第2)条规定的行为,则应更严厉地进行惩罚。

第22条如果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是混乱的,并且采取以下任何行为,则校外培训部门或人民政府的其他相关部门在县级或以上均应在时间限制内下令进行更正并发出警告;如果有任何非法收入,则收取的费用应退还。没收非法收益;如果情况很严重,则应停止招募学生,并撤销许可证:

(1)招募学生违反法规的人,例如与中小学的联合入学;

(2)校外培训机构的雇员的任命和管理违反了州议会校园外培训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3)校外培训机构的价格,收费行为,收费前管理等,违反了州议会相关部门的法律和法规以及相关法规;

(4)在线校外培训包括在线游戏内容和与培训无关的链接;

(5)在线校外培训未能根据国务院外校外培训当局的相关法规保留培训内容,培训数据和实时培训图像;

(vi)校外培训机构非法发布广告;

(7)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和教学。

如果校外培训机构承诺在上一段第(1)项中规定的行为,则应更严厉地进行惩罚。

第23条:校外培训机构应组织或参加未经授权的3岁年龄段的学龄前儿童以及小学和中学生的社会竞赛。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在县一级或以上应与其他相关部门一起订购更正并退还收取的费用。应警告或批评;如果情况是严重的,则将罚款不超过50,000元人民币;如果情况特别严重,将罚款不超过50,000元人民币。

第24条如果校外培训机构拥有第20、21和22条规定的行为,则校外培训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可能会向负责其决策机构和管理人员。直接负责人应发出警告;如果情况是严重的,则相关负责人应根据《促进私立教育法》第64条的规定,受到限制的雇佣罚款。

第25条如果校外培训机构的组织者以及实际的控制者,决策机构或监督机构违反了有关促进私人教育法,校外培训部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第62条人民政府的部门应根据责任划分,应根据责任划分,应命令在一个时间限制内纠正命令。如果有任何非法收入,则在收取的费用后应没收非法收入;如果情况很严重,则应根据《法律实施法规》第62条对促进私立教育的促进法规进行限制。

第4章惩罚程序和实施

第26条如果校外培训当局发现涉嫌违反校外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则应进行初步审查。同时,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应提起案件:

(1)《非法法》有明确的政党;

(2)最初有证据表明存在非法事实;

(3)应根据法律施加行政处罚;

(4)在该部门的管辖下;

(5)在法定时期内施加行政处罚。

提起案件时,您必须填写案件提交批准表大岭山律师,并将其提交给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27条如果已提交案件并发现符合调查后第26条规定的申请条件,则校外培训部应撤销该文件。

第28条校外培训机构应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产生调查记录,询问记录等,并可以在调查过程中行使以下权力:

(1)对当事方怀疑进行非法活动的地方进行现场调查;

(2)询问当事方或相关人员;

(iii)审查并复制合同,账单,书籍,广告,促销材料,名册和其他与可疑非法培训有关的材料;

(4)如果将来可能会丢失或难以获得证据,则负责校外培训部门的负责人可能会进行注册并首先保留,并且应在七天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5)其他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29条如果要对行政处罚施加,则在做出行政罚款决定之前,校外培训部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方,以书面形式向当事方通报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原因和基础,并告知各方根据法律享有陈述和辩护的权利。正确的。

如果各方发表陈述或辩护意见,校外培训部应充分倾听当事方的意见,并审查当事方提出的事实,原因和证据。如果确定当事方提出的事实,原因或证据,则校外培训部应采用它。

第30条如果校外培训当局打算做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则应告知当事方,他们有权要求听证会:

(1)对自然人的罚款超过30,000元人民币,或者对合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罚款超过100,000元人民币;

(2)没收超过100,000元的非法收益;

(3)这些措施的第5,(3),(4),(5)(6);

(4)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况。

如果当事方要求根据法律要求听证会,则应在发出通知之日起五天内提交听证随着行政惩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听证会结束后,校外培训部应根据听证记录根据法律做出决定。

第31条如果双方在发出通知之日起五天内未能行使代表权或辩护权,则应被视为放弃这项权利。

第32条在做出行政罚款决定之前,校外培训部应命令各方在一个时间限制内进行更正。如果当事方及时纠正并积极消除有害后果,则他们可能会根据法律宽大,减少或免除惩罚。

第33条:行政机构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做出决定,校外培训部应由负责法律审查的机构进行法律审查。如果未通过法律审查或未通过审查,则不得进行。决定:

(1)涉及主要公共利益;

(2)它与当事方或第三方的主要权利和利益直接相关,并通过了听证程序;

(3)案件情况很困难且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

(4)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审查的其他情况。

在上一段的第二段中规定的情况下,应在完成听证程序后进行法律审查。

第34条:调查结束后,负责校外培训部门的负责人应审查调查结果,并根据行政惩罚法的规定做出决定。

在这些措施和其他复杂情况或重大违规情况下规定的情况下,应对行政处罚。负责校外培训部门的负责人应在进行行政罚款通知之前进行集体讨论和决定。

当校外培训部门做出行政罚款决定时,它应准备行政罚款决定。行政罚款决定应根据行政罚款法的规定陈述相关内容,并贴上部门的印章。

第35条行政罚款决定应在公告后现场交付给当事方;如果当事方不存在,则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7天内向当事方服务。

如果当事方同意并签署确认书,校外培训部可以使用传真,电子邮件和其他手段将行政罚款决策信交给当事方。

如果当事方是丢失或不能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的,则可以将其通知。它将被视为自发布之日起三十天后交付。当发布公告时,原因和过程应记录在案例文件中。

第36条如果当事方在交付行政罚款决定后的法定期内不申请行政重新审议或档案行政诉讼,并且没有履行罚款决定,则校外培训部可以根据规定适用于人民自该期限到期之日起三个月内法律。法院执行它。

第37条如果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处以行政处罚,则应在负责校外培训部的负责人的批准下结束案件:

(1)罚款决定完成;

(2)如果它已根据法律申请了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iii)案件已终止;

(iv)其他应该关闭的情况。

行政罚款案件的材料应按照相关法规和档案管理法规进行存档和保存。

第5章执法监督

第38条校外培训当局应建立执法监督系统。

上级校外培训部应加强对下属校外培训部门行政处罚的指导。

对校外培训的行政罚款决定应根据法律公开向公开公开。

第39条:对于主要的非法案件,上级校外培训部可以监督,提出处理要求,并敦促下属部门在时间限制内处理。

第40条在县级或高于县级的校外培训部门应建立针对非法案件的统计报告系统,并定期报告其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的非法情况,案件的发生以及在每个级别的行政区域进行校外培训的调查和处理。

第41条如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对校外培训施加行政处罚,如果发生以下任何情况,则相关部门应根据法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实施制裁:

(1)如果未根据法律采取非法行为;

(2)应根据法律施加行政处罚,但不能按照法律施加;

(3)那些应根据法律申请强制执行或将其转移给相关当局,但未申请强制执行或将其转移给相关当局;

(4)超过权力,滥用权力,偏爱,欺诈或疏忽责任的其他情况,该法律和法规规定了行政惩罚法和私立教育促进法等法规。

第6章附件

第42条这些措施中的“非法收入”是指非法进行校外培训的所有资金。可以扣除已根据法律退款的预付未使用的课程。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则还有关于计算非法收入的其他规定,则该规定将占上风。

第43条:这些措施中的“上面”和“以下”包括数字本身,“五天”和“ 7天”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假期。

第44条:该措施应于2023年10月1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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