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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重庆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解读

时间:2025-02-22 16:4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大岭山律师获悉

重庆城市关于促进冲突和争端多样化解决的法规

(在2024年3月28日第六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的第七届会议上通过)

目录

第1章一般规定

第2章的职能和职责

第3章预防争议

第4章争议解决

第5章担保措施

第6章附件

第1章一般规定

第1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冲突和争议的多元化解决,保护当事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持社会和谐与稳定,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并在根据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与该城市相结合,更高层次制定了这些法规。

第2条:应适用该城市行政领域内的冲突和争端的多样化解决的工作和相关活动。

这些法规中提到的冲突和争议的多样解决是指通过建立和改善有机联系的工作机制,以及对冲突和争议的协调和争议(例如对帐,调解,调解,行政统治,,行政统治,,行政统治,,行政统治,,行政统治)的及时预防和解决冲突和争议的解决方案。行政重新考虑,仲裁和诉讼。

第3条:对冲突和争议的多元化解决应遵守党委员会的领导,政府的责任,民主咨询,社会协调,公众参与东莞大岭山律师,法律保证以及科学和技术支持,并遵守和发展”冯Qiao在新时代经历了“并及时解决基层的冲突和争议。在芽中解决。冲突和争端的多元化解决的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尊重当事方的意愿,并鼓励首次和解与调解;

(2)公平,公正,方便而高效;

(3)不要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公共秩序和良好的习俗;

(4)结合预防和解决方案,重点是实质性解决争议。

第4条州机器人,人民组织,基层大众自治组织,企业和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大岭山律师,促进核心社会主义价值观和出色的传统中国法律文化,并普及多元化的法律知识解决冲突和争议。指导公众尊重,学习,遵守和使用法律,合理地表达其利益,根据法律解决冲突和争议,并保护合法权利和利益。

第5条这座城市加强了与相关省,自治区和市政当局直接在中央政府下与相关省份,自治区域和市政当局多样化的合作,建立并改善了与地区之间的冲突和争端的共同解决机制在生态环境,金融等领域的合作,并探讨建立跨区域联合调解组织以促进协调决议冲突和争议。

第2章的职能和职责

第6条,该市多元化的冲突和争端的领导机构建立并改善了多元化冲突和争端的协调机制,领导着促进,协调,监督和评估多元化的冲突和纠纷,发展和建立一个多跨性别的交易者用于多元化冲突和争议的数字系统,并促进冲突和争议。争议“一件事”集成。

城市,地区和县(自治县)的多元化冲突和争端的领导机构已建立并改善了多元化的冲突和争议解决平台,以及协调的调解,公证,公证,仲裁,诉讼,行政裁决,行政裁决,行政重新考虑,请愿,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社会援助,司法援助和心理服务。以及其他资源,改善全面的调解机制,并促进冲突和争议的一站式解决方案。

多元化的冲突和争议的领导机构依靠多元化的冲突和争议平台来建立咨询和判断工作机制,定期举行联合会议,以加强各种冲突和争议的信息数据的应用,分析风险状况,阐明,风险水平并报告调查和解决情况,加强分析,预警和处理标志,协调和解决重大,困难和复杂的矛盾和争议,并组织应急响应 工作。

第7条城市,地区和县的人民政府(自治县)应将冲突和争议的多元化解决方案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法治政府的建设计划中,并加强建设预防和解决冲突和争议的能力,并敦促相关部门和组织实施多元化的冲突和争议。解决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其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安全警察局,司法办公室,村庄(邻里)委员会和调解组织,以进行预防,调查和解决冲突和争议。

第8条司法行政器官负责指导人们的调解,行政调解和以行业为导向的专业调解,并带头促进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团队的建设;指导仲裁工作;改善行政裁决,行政重新审议等的工作机制;促进公证机构和大规模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例如律师事务所)参与解决冲突和争议。

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责任进行冲突解决工作,并促进以行业为导向和专业的调解组织的发展。

第9条人民法院应建立并改善解决诉讼和无诉讼的冲突和争议的机制,加强对人们调解的商业指导,加强与行政机构,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调解组织等,加强协调和合作并根据法律实施司法确认。航空奖励,公证债务文件和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

人民的生产者应建立并改善检验和调解的系统和检察官听证会,并改善参与解决冲突和争议的工作机制。

第10条人民组织,企业,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建立并改善解决内部冲突和争议的机制。

第3章预防争议

在这座城市及其相关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的相关部门的第11条人民政府应遵守整个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的整个过程中,以提供预防和控制冲突和争议。 ,减少冲突和争议的发生。

第12条城市,地区和县的人民政府(自治县)及其相关部门应建立并改善冲突和争议的调查和预警的工作机制,并及时以及时的方式进行关键或特殊的冲突和纠纷。冲突和争端的关键领域,容易出现的领域以及重要的时间节点。故障排除。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定期组织网格工人,村庄(社区)工人,人民调解员,公共安全警察局和司法办公室工作人员,以根据冲突和争议调查的工作要求和预警的工作要求进行冲突和争议调查机制。

村庄(社区)应实施电网治理措施,并立即为相关部门提供有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大规模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公共安全,刑事案件,大规模事件和其他犯罪和其他争议的案件的预警信息影响社会稳定的冲突和争议,并通过采取预防措施进行合作。

该城市及其相关部门的第13条政府应建立一种解决冲突和纠纷的机制解决冲突和争议,并实现公众舆论工作以及冲突和争议得到解决和协调。

第14条该市的各个层面及其相关部门的政府应实施重大决策和风险评估的风险评估机制,并采取重大改革措施,这些措施涉及人们的重要利益,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将对主要敏感案件的事件持有和处理进行配方和调整,主要的工程项目建设以及重大风险评估。

第15条在金融,生态环境,食品,医学,旅游,互联网,快递物流,财产服务,劳资纠纷,知识产权,城市管理和医疗服务等关键领域的工业部门的行业部门应建立和改善监测,预警和紧急响应机制,并加强监督,管理和系统构建,标准化执法行为,并防止来自来源的风险和冲突。

第16条人民的法院,人民的检察官,行政重新审议机构和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使用司法建议,检察官建议,行政重新考虑意见,行政执法监督文件和其他表格来处理安全的建筑,执法案件和其他矛盾,对于争议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向相关单位和组织提出建议,以防止和减少发生冲突和争议的发生。

第17条城市,地区和县的人民政府(自治县)以及发展与改革,市场监督,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部门应建立并改善建设社会信用系统的协调机制,增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培养公共诚信意识,改善信任激励措施以及惩罚违反信任的机制由不诚实的行为引起。

第18条城市,地区和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应建立并改善社会心理服务系统和心理危机干预机制。诸如健康,公共安全,司法管理,教育和民事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责任建立和改善社会心理服务网络,促进和标准化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的发展,为中的人们提供心理干预服务需要及时需要指导和缓解情绪。防止冲突和争议加剧。

人们的组织和其他组织,例如工会,共产主义青年联盟,妇女联合会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加强基于行业特征和特定团体需求的心理健康知识的宣传,指导和咨询服务,积极帮助,指导,指导,指导并支持特定团体以合理地表达他们的要求,并根据法律保护合法权利和利益。 。

第4章争议解决

第19条各方可以根据法律解决以下渠道的冲突和争议:

(i)和解;

(ii)调解;

(iii)行政裁决;

(iv)行政重新考虑;

(v)仲裁;

(vi)诉讼;

(7)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20条:鼓励当事方自己就冲突和争议达成协议。

应当事方,相关的调解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当事方所在的部门或其他第三方可能参与谈判以促进和解。

第21条各方可以通过多元化的冲突和争议解决平台或相关的数字应用系统引起冲突和争议。当事方引起的冲突和争议应按照相关法规进行注册,并转移到相关部门和组织进行处理。

双方还可以直接引起冲突和纠纷,向相关部门和组织提出冲突。

第22条:相关部门和组织与当事方引起的冲突和争议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它属于其责任范围,则应及时解决;

(2)对于那些不属于其责任范围的人,应解释原因,解释,指导和转移工作,当事方也可以指导到拥有的单位和组织正确处理它;

(3)对于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或主要,困难和复杂的冲突,可以协调相关的单位和组织来解决它们,或者可以要求它们由共同的上级当局协调和解决它们。

第23条如果相关单位或组织提出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冲突和争议,并且适合调解,则各方应指导当事方首先进行调解;如果各方拒绝调解或不进行调解,则应立即通知当事方选择其他法律渠道以解决该问题。

如果行政重新审议机构或仲裁机构应首先根据法律处理此事,则应告知当事方申请相关的行政重新审议机构或仲裁机构首先处理此事。

第24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和机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村庄(邻里)委员会应根据法律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和改善调解工作系统,并在某人中解决冲突和争议及时的方式。

在冲突和争端容易频繁和专业的地区,例如医疗,财产服务,城市管理,劳工争端,土地和房屋征用,生态环境,婚姻和家庭,建筑,旅游,财务,商业等,行业当局应指导建立面向行业的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能会将人员送往平台,以多元化的冲突和争议解决,行政重新考虑机构,人民法院,公共安全警察局,司法办公室,请愿接待地点等和争议。

双方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还可以主动进行调解。如果一方明确拒绝调解,则不允许进行调解。

第25条:鼓励商会,行业协会,私人非企业单位,商业仲裁机构,达宁汉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投资,贸易,财务等

建立和改善冲突和争议解决机制,该机制可以有机地将与外国相关的商业领域的调解,仲裁和诉讼联系起来,加强城市国际仲裁中心的建设,国际商业纠纷解决平台等,并使用各种方法,例如国际商业仲裁和国际商业调解,以解决冲突和争议。

鼓励和指导该市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参加国际商业仲裁活动和国际商业调解,以提高服务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鼓励和支持该市的仲裁机构,根据法律注册的海外仲裁机构,以及其他争议解决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和方便的争议解决服务。

第26条:鼓励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和其他律师调解组织,根据法律参加调解活动,建立和改善律师调解工作机制,并为解决冲突和纠纷和争端和纠纷和争端和纠纷和争端和纠纷提供调解服务。 律师调解组织将根据需要在医疗,道路交通,劳资纠纷,消费者权利保护等领域建立。

支持公共雇用的律师根据法律参加行政调解工作。鼓励村庄(邻里)委员会聘请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作为法律顾问,以加强村庄(社区)冲突和争议的解决。

鼓励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人员被聘为调解组织的调解人。

第27条:鼓励公证机构参与解决冲突和纠纷的解决,根据法律在家庭事务,商业事务等领域进行公证活动,并有效地预防和解决冲突和争端。

公证机构可以调解当事方申请公证但有争议的事项。如果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并拥有付款内容,则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方的申请申请具有强制执法效果的债权人文件的公证。

第28条:行政器官可以调解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民事纠纷或行政纠纷,例如消费者权利保护,交通事故损害补偿,医疗补偿,社会保障以及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公共保障管理。对于符合接受条件的调解申请,行政当局应接受他们并根据相关法规进行调解工作。

行政机构应在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积极调解民事争端,以及涉及大量人群的争议,影响很大,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第29条行政机构应就民事纠纷,政府采购活动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当事方根据法律提起的赔偿纠纷等民事纠纷的裁决。

在当事方的同意下,行政当局可以在做出裁决之前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后达成协议,则行政当局应准备调解文件。如果各方拒绝调解或不进行调解,则行政当局应及时做出决定。

第30条行政重新审议机构应根据法律处理行政重新审议案件,并扮演解决行政纠纷的主要渠道的主要渠道。

行政重新考虑机构可以在处理行政重新审议案件时进行调解。行政重新考虑机构应加强与调解组织的对接和联系,实现对行政重新审议案件的完整过程中调解,并促进对行政纠纷的实质性解决。

当事方可以在做出行政重新审议决定之前自愿达成和解。

第31条:鼓励当事方自愿选择仲裁方法来解决争议。双方之间引起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可以申请根据法律注册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机构应建立一种机制,以优先考虑调解,以便为当事方提供方便的仲裁服务。在仲裁机构做出裁决之前,可以在当事方的同意下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失败,将根据法律制定裁决。

第32条人民法院应防止案件处理引起的新冲突和纠纷。

如果人民法院适合在当事方起诉的民事争端中进行调解,则可以首先进行调解,除非当事各方拒绝调解。

人民法院应改善特殊邀请调解系统,并邀请人们的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人民议会代表,CPPCC成员等,他们符合条件,通过在法院设立调解工作室,联络站,代表人员进行调解。和代表。

对于适合调解的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在提起案件之前或提起案件后任命或委托一个特殊的调解组织或特殊调解员在当事方的同意下首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失败,则应及时进行审判,并应根据法律进行判断。

第33条:人民的检察官处理刑事诉讼案件和公共利益诉讼案件,并进行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如果满足和解的法定条件,它可能会建议并指导各方通过和解解决冲突和争议;在当事方的同意下,可以组织听证会,可以邀请组织和人员参加,并可以促进和解。

第5章担保措施

第34条城市,地区和县的人民政府(自治县)应为冲突和争议的多样化解决必要的财政支持和担保,包括将人们调解到财政预算中的相关资金,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地区和县的人民政府(自治县)可以根据实际条件为人们的调解工作提供适当的补贴。

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既定的行业调解组织工作基金和其他资金包括在该部门的预算中。

鼓励社会的所有部门通过社会捐赠,公共福利赞助和其他手段,根据法律对冲突和争议的多样化提供支持。

第35条:行政器官,人民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劳工和人员争端仲裁机构,农村土地合同仲裁机构在司法确认人们的调解协议的情况下不得向当事方收取费用。法律法规应除非另有规定。

实施面向市场业务的商业调解组织可能会收取适当的费用,但应提前通知各方。

第36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根据工作需求充分并加强全职人民调解人。司法行政器官应指导调解组织根据法律选择和任命人们的调解人。

司法行政器官应定期为人们的调解人组织商业培训。鼓励社会力量按照法律开放专业和专业的调解员培训机构,并鼓励大学和大学加强有关冲突和争议多样化的理论研究和人才培训。

调解行业协会可以根据相关法规和宪章来加强自律管理,建立调解员职业道德标准和评估评估方法,并澄清评估条件,评估程序,评估奖励和其他内容。

第37条城市,地区和县(自治县),街道(街道)应包括对安全建设评估的冲突和争议的多元化解决方案,并进行定期通知;应根据相关法规给出,在对冲突和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方案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的单位和个人。赞扬和奖励。

城市,地区和县的人民政府(自治县)应监督其下属部门和下层人民政府的冲突和争议的多样化。

司法行政器官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监督调解活动,例如人们的调解,行政调解和商业调解。

第38条如果该城市的各个层面的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的采购方提出以下任何行为,则主管当局应下令进行更正;如果拒绝纠正更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则应命令直接负责的主管这样做。负责任的责任应根据法律与其他直接责任的人一起承担:

(1)尚未根据法规建立或实施冲突的解决机制;

(2)转移责任,拖延和背叛法律,以履行解决冲突和争议的职责;

(iii)其他违反这些法规的行为。

第39条如果调解员未根据调解工作法律履行职责,则应批评他所在的调解组织,并受到教育和命令纠正;如果情况是严重的,则应删除或被解雇。

第6章附件

第40条该法规应于2024年5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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