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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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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县法院用心化解民间借贷纠纷,

时间:2025-02-22 16:4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大岭山律师获悉

前言

小病例与人民的生计有关。在县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小案件”占很大比例。每个案件的背后都涉及一个人的命运和家庭的幸福,这是当事方的100%重大事件。根据审判职能,县法院坚定地确立了“小病例不是很小的,小病例并不小”的概念,并促进了以心脏和情感的案件解决大岭山律师,并努力与司法正义的巨大权力一起掌握个人案例公平。在本期中,让我们看一下县法院解决的私人贷款争议案件解决问题,以解决双方之间的冲突并实质性地解决争议。

案例审查

原告李和被告王有商业交易。 2020年,被告以业务流动为由向原告借钱。起初东莞大岭山律师,被告的贷款金额很明显,金额很小。原告根据双方之间的信任将其借给被告,双方不同意还款时间。但是,被告在贷款后没有偿还贷款。后来,原告敦促债务。被告不仅没有偿还贷款,而且由于各种原因,他还再次向原告借了钱,并向原告承诺,他将共同偿还本金和利息。原告信任被告的甜言蜜语,并通过微信转让,支付电话费,银行汇款等,将被告总共超过100,000元人民币,但被告没有偿还这笔钱。 2024年9月,原告将被告知Tuo县法院。

调解过程

在理解此案后,调解员试图与被告进行交流和调解。由于贷款事实持续了很长时间,因此贷款的累计金额很大,贷款的总金额尚不清楚,被告很幸运,并认为他可能不需要偿还贷款不愿合作。根据案件的事实,调解员多次耐心地与被告沟通,并充分利用法律知识来解释被告认为不是贷款的局限性和部分金额,以便被告明白由于贷款,他不得不承担负担。被告不再争论其法律义务,并愿意偿还贷款。

最后,在调解员与相关各方进行仔细的会计之后,原告和被告愿意调解和解决此案,并确定了贷款的总金额。双方达成了一项调解协议,该协议规定,被告将在三个阶段偿还原告的100,000元贷款,并解决此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5条:借款人应在约定时期内返回贷款。如果尚未就贷款期限达成协议,或者该协议尚不清楚,并且不能根据本法律第510条的规定确定,则借款人可以随时退还该协议;贷方可能会敦促借款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将其退还。

第676条如果借款人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退还贷款,则他应根据协议或相关国家法规支付过期的利息。

第679条:当贷方提供贷款时,建立了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

第680条:禁止最终贷款,贷款的利率不得违反相关的国家法规。如果贷款合同没有规定利息的支付,则应被视为没有利息。如果贷款合同尚不清楚支付利率,并且当事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则应根据当地或当事方的交易方法,交易习惯,市场利率和其他因素确定利息;如果自然人之间的贷款被认为被视为没有利益。

法官提醒

在借用之前,您应该检查更多有关对方的信誉以及是否具有还款能力的信息。贷款后,您应该注意将自己和借款人之间的代金券保持在借贷后的及时寻求赔偿。加强法律意识并利用法律来保护您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大岭山 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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