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最新资讯>>最新资讯
最新资讯

最新资讯

领事婚姻制度详解:华侨结婚与离

时间:2024-12-13 19:3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大岭山律师获悉

领事婚姻是指一国允许居住在国外的公民到驻在国外交、领事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或者举行结婚仪式,并经所在国批准的制度。 。领事婚姻的规定 1、关于华侨问题。鼓励华侨华人按照居住国法律在当地登记结婚或者举行结婚典礼。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均为华侨,符合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居住国法律允许,且双方坚持由我使领馆代为办理婚姻登记的,我使领馆可以代为办理婚姻登记。如果驻在国法律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婚姻登记的有效性或者结婚申请不符合我国婚姻规定,我国使领馆将不予受理。我使领馆不受理华侨、外国人(含外籍华人)的申请。 2、关于华侨问题。鉴于离婚案件的复杂性,我国驻外使领馆原则上不受理华侨的离婚申请。夫妻俩都是旅居海外的华侨。想要离婚的,原则上应向居住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原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离婚时,如双方无争议,可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手续。配偶双方均为外籍人士,或者配偶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籍人士,欲离婚的,应当向居住国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我们驻外使领馆一般不受理申请。如果原在中国或我驻外使领馆申请结婚登记东莞大岭山律师,但因故居住国有关机关不予受理的,我驻外使领馆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精神予以受理。办理华侨离婚案件的规定。三、关于出国人员、留学生婚姻登记问题。 1997年,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国公民在境外结婚证件认证的批复》规定,原则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含华侨)两人在境外学习、工作、长期在国外探亲的应在国外结婚。向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申请结婚登记(居住国不承认的除外)。当事人按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的大岭山律师,只要不违反我国民法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有效。 4、除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外,在使领馆办理的婚姻登记遗失或损坏的,使领馆还可补发《夫妻关系证明》和《解除配偶关系证明》 。

大岭山 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