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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时间:2024-12-13 19:3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大岭山律师获悉

亲爱的朋友们,健康是幸福生活的基础,医疗器械的安全直接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的重要条款——第八十六条,让我们共同筑牢健康防线!核心要点揭晓:86条是医疗器械领域的“高压线”。一旦触碰,将会面临严厉的处罚。主要针对六种严重违法行为,每一种行为都与我们的健康息息相关: 1、生产不合规: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必须符合注册/备案的强制性标准或技术要求,否则将被处以罚款。罚款不协商! 2、缺乏质量管理体系:不按标准组织生产或质量管理体系不力,影响产品安全、有效性,将受到严厉处罚! 3、拒绝过期、淘汰产品:经营或使用无合格证、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是对生命的玩笑,法律绝不会纵容! 4. 召回和停产还会继续吗?不!监管部门下令召回或停产,却仍一意孤行?后果很严重! 5、委托生产需谨慎:委托生产需要找到合适的合作伙伴。您还必须对管理不善承担责任。不要让自己成为非法链条中的一环。 6、对进口医疗废物零容忍:进口过期、失效等二手医疗器械危害极大,法律红线不能触碰!

处罚有多严厉?违法是要付出代价的!违法所得不但会被没收,还会根据货值处以高额罚款。甚至可能面临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处罚。违法单位的“骨干人员”将被没收违法期间收入,处以重罚大岭山律师,并十年内禁止进入医疗器械行业。

朋友们,安全无小事,健康大事。了解并遵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自己和家人健康的负责。让我们共同努力,构建安全健康的医疗器械使用环境!

附:相关法律规定原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东莞大岭山律师,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在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在1万元以上的,处5倍以上罚款但不超过货物价值的20倍;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医疗器械。对违法单位违法行为发生期间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注册证书、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没收单位的收入,并处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操作、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注册、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二)未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 (三)经营、使用无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过期、失效、废弃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经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四)负责药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医疗器械仍拒不召回,或者责令停止生产、暂停生产仍拒不停止生产、进口、经营医疗器械的;进口或者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经营的; (五)委托人不具备规定资质的;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管理的; (六)进口过期、失效、废弃等废旧医疗器械。

来源|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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