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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绍兴中院发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
东莞大岭山律师获悉
家庭是爱的家;
家庭是温暖的港湾;
家庭让我们更加懂得爱和责任的意义。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用一系列有温度、有力、是非的司法判决,倡导全社会关注、参与、投入。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婚姻和谐、家庭和谐的“小家庭”。维护人际和谐、社会和谐的“大家庭”。
目录
1、女性离婚后出现住房困难——法院判决:合理赔偿(撰稿:嵊州市人民法院詹晨柱、杜航丽)
2、发布爱情“令”,守护“未来”成长——法院决定发布家庭教育指导令(编制:新昌县人民法院袁明明)
3、家庭主妇承担更多家庭事务——法院判决:赔偿(撰稿:越城区人民法院赵一飞)
4、婚内暴力屡禁不止——法院判决:禁止暴力、少分配财产(编:越城区人民法院赵勤宇)
01
女性离婚后发现住房困难
法院判决:合理赔偿
案件基本事实
李某某(女)与王某某(男)被法院判决离婚。当时,婚后共同建造的房屋因审批手续未办妥而没有办理。离婚后,李某与王某仍共同居住在未分割的房屋内。后来,双方发生矛盾,李某被迫搬出涉案房屋,另租房屋。现李某无力承担房租,又无法与王某达成协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涉案房屋的居住权。
判断
嵊州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房屋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的,但涉案房屋未经审批程序不得依法分割。但李某某参与了涉案房屋的建设,应当享有涉案房屋的权利。使用权。
经对涉案房屋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房屋只有一扇入户门,且无法遮挡、分隔。李某某还明确表示,自己不愿意再与王某某一起住在涉案房屋内,希望王某某能够弥补无法做到的事情。住宅使用案例中涉及的房屋使用费。
法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和双方当事人意愿,判决涉案房屋使用权归王某所有。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在房屋建设过程中的出资情况、李某租房所需的费用、双方的收入水平等因素,酌情认定王某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某某赔偿李某某13500元。
典型含义
该案是尊重妇女意愿、保障妇女住房权利的典型案例。受传统观念影响,男方家庭通常在婚前建造或购买夫妻房。即使本案中女方在婚后出资修建了房屋,但离婚后,男方家人通常仍然认为女方对房屋没有任何权利。 。妇女在寻找其他住处时面临一定的经济压力,有时甚至陷入现实困境。
在这种情况下,应注意保护相对弱势妇女的权益,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住房处置等方面有困难的妇女给予适当照顾,更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02
为爱下“令”,守护“未来”成长
法院判决:发布家庭教育指导令
案件基本事实
杨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他们育有两个儿子,小A和小B。他们都未成年,与王某的父母一起生活在老家。由于双方关系确实已经破裂,杨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两个孩子的抚养权。
判断
本案审理发现,杨某、王某一直在外打工,小A、小B则留在老家与爷爷奶奶生活。除了提供生活费外,夫妻俩通常对孩子的学习和生活条件缺乏照顾和关心。他们忽视了孩子性格的塑造和人格的培养,客观上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伤害。离婚过程中,双方为对方争夺孩子抚养权设置了门槛,但没有考虑离婚后孩子的抚养和教育问题。谈话中,小A和小B都表现出了对父母的疏远,甚至诽谤父母。
新昌法院认为,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需要家人的关爱和支持。作为未成年人的家长,杨某、王某应时刻陪伴孩子,承担起关心孩子身心健康、学习生活的责任。根据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分级指导制度的规定,新昌法院认为杨某、王某疏忽承担小A、小B家庭教育的主要责任,遂出具了家庭教育指导令二人。
典型含义
“家庭是第一课堂,父母是第一任老师”。良好的家庭教育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无论出于什么原因,未成年人的父母仍然承担着抚养和教育孩子的责任。决不能以任何理由逃避对子女的照顾和教育的责任。
新昌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认为应重视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的教育引导,及时下达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未成年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依法纠正未成年父母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监督未成年人家长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同时,整合妇联、检察院、相关工委、心协等职能部门的资源,突破“门坎”,共同形成家庭教育指导的“棋盘”,共同构建家庭教育指导的“棋盘”。发文、共同签署协议、加强合作等方式,共同绘制家庭教育指导“同心圆”。
03
家庭主妇承担更多的家庭责任
法院判决:赔偿
案件基本事实
李某(男)与方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生下女儿。结婚初期双方关系良好。由于李长期在外打工,方为了照顾家庭,成为了一名全职家庭主妇。于是,两人长期分开,交流减少,感情也逐渐淡化。随后大岭山律师东莞大岭山律师,李某起诉要求与方某离婚。方先生也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女儿由他抚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方还提出女儿会一直由他照顾,而李却一直对女儿的生活和学习缺乏关心。方还负责家里的照顾和日常家务。方某为了家庭放弃了工作,要求李某赔偿他8万元。
判断
岳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的陈述,自女儿出生后,李某长期在外打工,方某对女儿的抚养、教育承担了更多的义务。与此同时,方也失去了自我发展的机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确定李某酌情赔偿方某3万元。
典型含义
本案是家庭主妇在离婚中获得经济补偿的典型案例。家务劳动虽然是无报酬的,但对家庭生活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其价值应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家务补偿要求承担更多的家务劳动作为必要条件,这直接体现了法律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和尊重。这是对那些贡献家务的人失去的利益的补偿。除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外,这是对家庭义务的更大贡献。付出多的一方提供的权利救济和利益平衡,可以弥补付出多的一方失去的自我发展机会,更好地实现性别之间的实质性平等。
04
婚姻内屡屡发生暴力,尽管屡次受到虐待却仍拒绝改变
法院判决:无暴力,少财产
案件基本事实
顾与赵是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多次言语、肢体冲突。顾某拨打110后,公安部门向赵某发出家庭暴力警示信。随后,赵某又殴打了顾某。公安部门认定顾某伤势较轻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在顾某正在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起诉法院要求与赵某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支付赔偿金。
判断
岳城法院经审查认为,有确凿证据表明赵某多次对顾某实施家庭暴力,遂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禁止赵某对顾某实施威胁、侮辱、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顾,并禁止赵骚扰她。 ,追踪并联系顾。经审理认为,根据报警记录、家庭暴力警示信、派出所笔录、人民调解书、视频材料等证据材料,可以认定赵某对顾某实施家庭暴力。由于赵某某对顾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清楚,在财产分割时,按照兼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确定顾某某应获得较大数额的赔偿。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同时判决赵某某应向顾某某支付赔偿金。一定的损害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
典型含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件。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后,应立即报警求助,取证。他们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警示函并及时检查其伤情。也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实际危险的妇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结合家庭暴力警示函、伤害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妇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可以按照照顾非当事人权益的原则,请求分割财产。 - 过错方,并要求赔偿损失。
供稿:闵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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