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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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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解析刑事诉讼法第81条逮捕情
东莞大岭山律师获悉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三款规定了三种逮捕情形。
一、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对于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应当逮捕。这种类型的逮捕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有证据证明犯罪已经发生,是指同时存在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已经发生。 (二)有证据证明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所为。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犯罪事实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多项犯罪行为中的任意一种犯罪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大岭山律师,犯罪嫌疑人多次犯罪或者共同犯罪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上述“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条件的:罪”:(一)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之一的; (二)有证据证明犯有多种犯罪行为之一; (三)共同犯罪,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
2. 可处以监禁或以上处罚。这是关于犯罪的严重性。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初步确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太可能判处管制、刑事拘留等从轻处罚。拘留、单独适用附加刑或者可以免除处罚。只有符合逮捕条件的人才有资格逮捕。
三、取保候审不足以防范社会风险。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时,应当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应当考虑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至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五个方面的社会危险性及其具体情况。只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一项或者多项社会危险性,就可以认定具有社会危险性:
(一)可能发生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实施新犯罪的可能”:①在犯罪发生之前或者之后策划、组织、准备实施新的犯罪; ② 威胁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③ 多次犯罪、第二次犯罪、连续犯罪、连续犯罪或者在逃犯罪的; ④一年内因故意实施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⑤ 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⑥ 有吸毒、赌博等不良嗜好者; ⑦其他可能构成新的犯罪的情形。
(二)确实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危险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实际危险”: ①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或者犯罪后,积极策划、组织或者准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的。或者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②曾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受到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 ③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与危害国家安全、黑恶势力、恐怖活动、毒品犯罪的; ④ 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具有实际危险性的活动。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通供述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通供述”:①曾经或者企图毁灭、伪造、隐匿、转移证据的; ②曾经或者企图胁迫、恐吓、利诱或者贿赂证人、干扰证人作证的; ③ 有同一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犯罪事实有密切关系且尚未收集重要证据的犯罪嫌疑人; ④他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通供述的情况。
(四)可能对受害人、举报人和控告人进行报复。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对被害人、检举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可能性”:①威胁、准备、计划对被害人、检举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 ②曾对受害人、检举人、检举人实施打击、威胁、迫害等报复行为的; ③ 以其他方式干扰受害人、检举人、控告人正常生活、工作的; ④其他可能对受害人、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情况。
(5) 企图自杀或逃跑。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自杀未遂、逃跑”:①开始准备自杀、自残、逃跑; ②自杀、自残、逃跑的; ③有自杀、自残、逃跑意图的; ④ 以暴力、威胁手段拒捕的; ⑤ 其他自杀未遂、逃跑的情形。
以上三个条件相互关联,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这三个条件,才应当逮捕。
2.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逮捕:
一、有证据证明犯罪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有故意犯罪的。
三、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徒刑,且不说出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这三种情况,要么涉嫌犯罪情节较重,要么因以前有故意犯罪前科或者身份不明,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符合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就应当逮捕。
三、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规定,对于取保候审的人,取保候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可以逮捕严重影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该规定进一步明确,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需要逮捕时,无需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这也体现了强制措施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基本功能。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逮捕: (一)故意犯新罪的; (二)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毁灭、伪造证据,串通供述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正常进行的; (四)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除具有上述逮捕情节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逮捕犯罪嫌疑人: (一)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未经许可两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二)传唤后不报告的; (三)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告东莞大岭山律师,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面、交往,或者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正常审理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逮捕犯罪嫌疑人: (一)擅自离开监视居住执行场所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不履行而擅自离开监视居住的; (二)擅自与他人会面、通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擅自与他人会面、通信的; (三)经传票不立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传票不立案的。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还规定,案件开庭审理后,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应当逮捕。与检察院相比,法院的规定在存在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下更倾向于逮捕,并规定在很多检察院有酌情决定逮捕权的案件中应当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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