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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发布家事案
东莞大岭山律师获悉
5月15日是国际家庭日。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教??育家风的重要论述,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和谐,推动和谐家风家德建设,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金山区人民法院召开家事案件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并向社会发布家事案件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
金山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吴志勇,民事庭庭长褚红梅出席发布会。金山区妇联副主席王涤艳,人权保障部部长石蓓莉,各街道、镇妇联主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代表金山报社、金山电视台等单位应邀出席会议。新闻发布会由金山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沉亚兰主持。
会上,吴志勇副院长向各街道、乡镇妇联主席分发了白皮书和典型案例,通报了家事审判的概况、基本特点和工作措施。
褚红梅院长解读典型案例。
会后,与会人员参观了金山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家事法庭、家事调解室。
家庭试用工作基本情况
白皮书显示,2021年至2023年,金山区人民法院共审结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继承纠纷、家庭分居纠纷、赡养费纠纷、抚养权纠纷等各类家庭案件2221件。其中,离婚纠纷是最常见的家庭案件之一。占比最高,占63%,其次是继承纠纷占20.8%,家庭分居占8.3%,离婚后财产纠纷占5.7%。从结案方式看,家事案件驳回率较高,平均为70.45%。
白皮书总结了案件所体现的特点,主要包括关联纠纷倾向大、财产形式复杂、冲突纠纷多样、案件类型多样等。
司法助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
为妥善办理家事案件,推动家事案件审判高质量发展,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金山区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工作中积极探索和创新。具体做法如下:
一是统一认识,转变家庭审判工作理念。将家庭试用从简单的调节功能转变为复杂的修复治疗功能;从强调财产分割和财产利益保护的审判理念转变为更加注重身份利益和人格利益保护的审判理念。
二是管控诉讼源头,构建家庭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依托“八公里诉讼调解对接调解圈”,构建基层司法便民网络,将司法审判功能延伸至乡村。积极推进“纠纷解决快车”品牌建设,及时预防和就地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充分发挥“三办一院”联合调解机制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增强调解疑难复杂纠纷的能力。
三是根据需求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成果。制定《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家事案件审理程序》、《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家事调查员、家庭调解员、社会观察员、心理咨询员工作程序》及管理办法。离婚证制度的实施,为当事人办理离婚后各类事务提供了便利,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四是保护优先,积极探索家庭案件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引进专业社工参与未成年人家庭案件审理。加强与上海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的合作,积极预防和减少因家庭案件对未成年人的二次伤害。积极探索和发展诉讼前、诉讼中、诉讼后“三封信”机制(即家庭教育责任告知、关爱未成年人提醒、法官来信),在家事审判各阶段关爱未成年人,并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五是整合资源,加强家事审判专业队伍建设。依托司法配额制度改革,建立了“家事法官+法官助理+家事调解员”的审判新模式。加强对老、中、青年法官的辅导和指导,实现有效衔接,切实提高家事审判专业水平。
六是加大投入,提高家庭审判物质保障水平。金山人民法院不断优化和完善符合家事审判特点的硬件设施,开设了家事法庭、家事调解室、心理咨询室,着力营造有利于案件妥善解决的和谐宽容环境。家庭纠纷。
七是加强宣传,树立良好家风。加强用案例阐释法律、弘扬法治,加强典型家事案例宣传,让小案件释放大道理,传递法治正能量。推出“菜单式法制教育”新模式,举办婚姻家庭纠纷等家庭纠纷法制教育讲座100余场。
发布家庭案件典型案例
会上,金山区人民法院发布了10起家庭案件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体现了法理情相融合,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一
“假结婚”买房,离婚时将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
——王某、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基本事实】
王某某因没有上海户籍,不符合购房资格。 2020年11月,经朋友介绍认识唐某某,两人于当月23日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后,双方没有任何情感交流,也从未同居。 2021年5月,王某某、唐某某与开发商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购买A房,王某某支付了全部首付款,并申请了贷款。同年12月,A房登记在王某、唐某名下,产权情况为夫妻共同所有。随后,王某向唐某支付了5万元福利费。因唐某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应以情感为基础。王某、唐某无感情基础,从未同居,未行使夫妻权利和义务,未建立夫妻关系。因此,对于王某的离婚申请得到支持。对于A房,根据房屋价值,结合出资情况、出资情况及案件实际情况,本着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认定属于酌情转给王某某。剩余贷款由王某某偿还,王某某向唐某某支付了房屋折价款。贷款10万元。
【典型含义】
婚姻不是儿戏,步入婚姻是人生大事。法律上没有“假结婚”的概念。登记婚姻不是简单的形式,而是会带来一系列人身、财产关系的变化。以买房、安家等为目的的“假结婚”可能会带来夫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义务、赡养援助义务等诸多意想不到的风险。
案例2
《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和帮助家长“依法养育子女”
——左某某、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基本事实】
左(男)和宋(女)都是上海农民工。两人于2014年因工作相识,2015年生下大儿子小翔,2017年登记结婚,同年12月生下二儿子小睿。结婚初期,左、宋感情很好,但从2020年开始,两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开始分居。随后,左某某将两个儿子带走,交给其母亲照顾。 2022年,左某某以夫妻关系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宋某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均要求二儿子小锐与对方同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双方均负有抚养、照顾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左、宋虽然达成解除婚姻协议,但双方均以各种理由未主张二儿子小睿的抚养权。法院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判决驳回左某的离婚请求。
同时,为了帮助左、宋正视子女抚养问题,改善其不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法院向二人下达了家庭教育指导令,并邀请专业社工参与家庭教育。 。指导。
【典型含义】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良好的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 《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后,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为“国家事”,中国家长也进入了“依法养育子女”的新时代”。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将《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融入审判,督促和帮助家长履行父母责任。
案例三
分居近三十年,离婚时财产仍需依法分割
——于某、高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基本事实】
于(女)和高(男)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他们于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下一女。 1995年,因婚姻不和,两人开始了近三十年的分居。分居期间,女儿与于某生活在一起。婚姻存续期间,双方购买房产、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价值超过500万元。 2022年,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合法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高某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财产。他认为,双方已经分居近30年,已经在经济上独立,并拥有自己的财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由于于某坚持要求离婚,高某也表示同意离婚,应认定双方关系已完全破裂,依法准许于某提出离婚。 。关于财产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后取得的、夫妻异地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时,各方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方所有。双方财产分配差异较大的,财产多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补偿相当于差额的财产。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各项财产的价值、来源、双方长期分居的事实以及照顾女方权益等情况,认定该财产归各自所有。名下互属,于某向高某打折50万元购买该房产。高某共向余某支付了房产、证券、车辆、保险产品折扣共计140万余元。
【典型含义】
婚姻是夫妻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通过婚姻而建立的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其特殊性不仅体现在共同居住的身份关系上,还体现在将两者合而为一的财产关系上。分居只能改变共同生活的方式,但不能改变合而为一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兼顾公平原则,保护女方权益。长期分居的事实会影响分割财产时财产的比例分配。本案中,法院结合分居时间、财产来源、双方财产分配等因素,在适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适当保护了女方权益,合理认定财产分割比例,灵活调整,平衡利益,促进文明法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了司法审判对社会行为的规范作用。
案例4
婚后转移、隐匿彩票奖金,离婚时扣分
——张某某、陈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基本事实】
张某与陈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均再婚,无子女。婚姻期间,张的女儿和陈的儿子与他们一起生活,陈控制着家庭的经济。陈某某平日里爱买彩票,结婚后也中过不少奖品。但陈某某在经济上始终对张某某提防,从未告知张某某家庭收入和支出。 2021年,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彩票奖金。陈某某同意离婚,但声称彩票奖金已全额支付,不同意分割。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某自2009年以来多次中得巨额彩票,累计获利约790万元。加上婚姻的其他收入,夫妻俩的收入总计850万元,其中770万元经双方确认为陈某某保管。扣除家庭日常消费支出、共同购买大额家庭资产、共同为孩子购买车辆和房屋以及陈某购买彩票的支出,陈某留下的财产尚有250万元下落不明。而且,陈某某自2009年起频繁大额取款(单日5000元以上),多个账户合计提取现金约423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起诉离婚,陈某某同意离婚,可视为双方关系已经破裂,支持了张某某的离婚申请。至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存放在某处且去向不明的250万元已从陈某账户中提取。陈某某应对该笔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原告知晓并同意该笔款项的用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陈某某坚称上述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也无法合理说明该款项的去向和用途。同时,夫妻双方有义务如实告知对方婚后的共同财产情况。陈某某中奖后,频繁取款,违背了夫妻间的信托义务。因此,认定陈某某擅自转移250万元。该行为属于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割或者不分割。最终,法院酌情判决陈某某向张某某支付140万元。
【典型含义】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制度。在没有特别约定或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夫妻结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男方作为家庭财产中的主导地位,如果未经女方同意且非出于家庭生活需要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就会侵犯女方的家庭财产权。离婚时,女方可以请求法院判令侵权方少分或不分得婚姻财产。同时,即使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有些隐蔽,如果在离婚时没有被发现,离婚后大岭山律师,女方如果发现这种行为,可以请求法院分割财产。再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时,少分或不分的原则仍然存在。可以应用。
案例五
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周某、陈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基本事实】
周某(男)以夫妻关系破裂为由,起诉陈某(女)离婚。陈某某辩称自己同意离婚,但周某某存在家庭暴力和出轨行为,因此要求赔偿损失。周承认双方发生过两次肢体冲突,但否认存在家庭暴力。陈某某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报警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人民调解协议书,证明其因家庭暴力向警方报案。公安机关对周某处以治安处罚,并出具了伤情检查通知书。 、检查报告、法医意见书证明他的伤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起诉离婚,陈某同意离婚,可视为双方关系已经破裂,支持了周某的离婚请求。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2) ) 与他人同住;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有其他重大过失的。本案中,立案证据证明,周某于2018年两次对陈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致陈某某受伤,其中一次构成轻伤。由此,周某某受到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故陈某某的损害赔偿请求应予支持。至于赔偿金额,本院根据过错程度、后果等酌情支持5000元。
【典型含义】
家庭是社会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每个人温暖的港湾。家庭安全是人民幸福安定的重要保障。家庭暴力的存在不仅严重损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而且威胁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民法典》更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虽然家庭暴力被掩盖,但法院仍然可以通过警方接警记录、治安处理结果、当事人就医情况、法院判决等证据,尽力还原事件,认定家庭暴力。听取双方陈述。一旦确定发生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有权要求施暴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6
70岁男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居住权
——杨某某、王某某居住权纠纷案
【案件基本事实】
杨的儿子于2008年遭遇车祸身亡,获得70万多元赔偿。杨某某与儿媳商量后,用补偿款以孙子王某某的名义购买了A房。 2009年拿到房屋后,杨某某与儿媳、孙子王某某签订了《协议》,约定:A房产权归王某某所有,杨某某不拥有A房产权。 A房屋有终身居住权,且该协议已经公证。后来,因为杨某再婚等家庭事务,她与儿媳、孙子发生了矛盾。杨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拥有A房一百年的居住权,并请王某某协助其办理居住权登记。王某某辩称,协议签订时,法律没有规定居住权,故关于居住权的协议无效。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1、杨某享有在A房居住一百年的权利; 2、王某协助杨某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杨某承担。
【典型含义】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持有人有权按照合同享有用益物权,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本案是民法典实施后金山区首例居住权案件。居住权是民法典中的一种新型用益物权,对于父母妥善解决子女购房、继承财产、照顾子女等婚姻家庭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老年人。
案例7
在母亲葬礼威胁下签署的放弃继承权证明可撤销
——宋甲、宋乙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件基本事实】
宋A(女)与宋Y(男)是兄妹,但两人关系长期不和,曾因财产分割、法定继承、共同财产分割、赡养纠纷等问题发生过诉讼。母亲去世前,她留下了一份自己写的遗嘱,其中姐姐宋佳继承了母亲名下的房子份额。 2023年6月,我的母亲去世了。出殡当天,宋轶让宋阿签了一份“证明”,上面写着:“母亲的后事由哥哥负责,母亲的住院费用由妹妹承担”与大哥无关,房子的份额将重新分割,母亲生前的银行卡将由其保管。”它将由哥哥保管,妹妹不会参与。 2023年6月后,妹妹将无法上诉,上诉无效。 “如果母亲有遗嘱,应视为无效。”“证明”签署后,宋轶同意继续举行葬礼。随后,宋佳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担心母亲的遗嘱无效。身体即将腐烂,迫于周围亲戚和村民的压力,他无奈签下了“证”,现在要求撤销“证”,继承母亲的遗产。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农村丧葬习俗中东莞大岭山律师,母亲的葬礼通常需要得到子女一致同意后才能进行。出殡当天,哥哥宋毅威胁妹妹宋阿签字,理由是她不签“证书”就不同意出殡。从签约时间和签约方式选择来看,宋轶主观上有胁迫意图,客观上存在胁迫行为。宋佳考虑到传统文化、仪式效果、社会道德评价等因素,内心深处确实感到担忧,所以他违背自己的意愿在《证明》上签了字,这是一份可撤销的意向表达。来胁迫。同时,从《证明》的内容来看,权利和义务过于不平等。房子的份额、母亲医疗费的分担,与生效判决书、调解书、母亲遗嘱相差太大。对宋佳的诉讼也存在不合理的限制。母亲葬礼当天签署的权利内容以及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文件不符合常理。综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宋佳在处境困难时签署了《证明》,符合明显不公平的构成要件。综上,宋轶的行为构成胁迫,所签署的《证明》有失公允,应予撤销。母亲亲笔留下的遗嘱符合民法规定的形式要求,所涉及的继承权确实属于母亲个人。遗嘱应当合法有效,宋佳可以根据遗嘱继承母亲的遗产。
【典型含义】
法律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平等和意思自治。当事人受胁迫作出的意思表示可以依法撤销。对于胁迫的认定,除了考虑案件发生时被胁迫人所面临的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外,还需要以普通善人、理性人的观念,结合社会习俗和习惯来考察。习惯,并考虑社会因素。情绪的综合判断。在家庭生活中,很容易威胁到家庭近亲的情感利益、社会舆论、道德评价,胁迫当事人做出违背自己意愿的不自由的意思表示。本案的处理,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弘扬了互助、和谐、融合的良好家庭传统。
案例8
探望母亲受阻,法院裁定成年子女有权探望父母
——王某某诉钱某某其他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案件基本事实】
王某某与其妹妹钱某某是同父异母的兄妹。胡女士是两人的母亲。 2015年,胡女士被钱某某带回家照顾。 2020年,因患有血管性痴呆,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经钱女士申请,法院判决胡女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钱女士为其监护人。由于各种家庭矛盾,王某某多次前往姐姐家要求探望母亲,均遭到姐姐和姐夫的拒绝。于是,王某某带着妹妹钱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允许他探望母亲胡女士。其妹妹钱某某配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家庭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是最重要的身份关系。 《民法典》规定,由婚姻和家庭关系引起的自然人的个人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抚养父母是中国国家的传统美德,这也是成年子女法律的基本要求。 “关于保护老年人权利和利益的法律”清楚地表明,与老年人分开的家庭成员应经常拜访或迎接老年人。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访问是一种家庭感情的表达,这符合社会道德,公共秩序和良好的习俗。对于父母来说,这是对孩子的义务,对于孩子来说,这也是父母与孩子之间关系的自然权利。成年子女对父母的定期访问和照顾不仅是履行其支持义务的重要体现,而且还使老年人获得家庭感情和温暖。最后,法院全面考虑了胡夫斯夫人的健康状况,生活状况以及她的监护人Qian 和其他因素的意见,并裁定Wang 应该去Qian 的家,在13:13:Qian 的家中拜访他的母亲。 00和15:00在每个月的第一个星期日,胡穆莫夫人应提供帮助。
【典型含义】
俗话说:一棵树想安静,但风不会停止;一个孩子想要抚养长大,但不能受到亲戚的照顾。我国的传统一直在倡导尊重和爱老人。成年子女为父母提供的支持不仅包括财务支持,日常护理,还包括精神上的舒适。因此,“关于保护老年人权利和利益的法律”清楚地表明,成年子女有义务拜访父母。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老年人背后有巨大的财产和经济利益,一旦老年人的行为能力有限,孩子们彼此“抢”老人,经常发生,一个孩子会阻止其他孩子访问老年。尽管《民法典》并未清楚地规定成年子女拜访父母的权利,但民法典规定,由婚姻和家庭关系引起的自然人的个人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访问是基于血液亲戚的自然权利,该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并遵守民法,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原则。因此,成年子女有权拜访父母。
案例9
向我的妇出售房子在美国买房。如果她不能去美国退休,则需要退还房屋付款。
- - 是的,卢(Ye and Lu
【案件基本事实】
Ye和Lu是一对住在的夫妇,有一个独生子lu。小卢于2016年3月结婚。同年4月,在家庭谈判之后,Qian的名字被添加到了老夫妇及其儿子和他们的儿子和财产证明的财产中,并澄清了这对老夫妇各自举行1/1/财产权的3个,年轻夫妇各自拥有1/6的财产权。 。 2017年,Qian与他的岳父讨论了出售房屋后在美国购买房屋。购买房屋后,他们在美国房屋中拥有的财产权份额将与原始房屋相同。将来,这对老夫妇可能会去美国退休。经过仔细的考虑,这对老夫妇同意了他们的妇的提议。随后,一家人卖掉了房屋,所有718万元人民币均已转移到妇Qian的帐户,她照顾了美国在美国购买房屋的收购。两年后,他的儿子小卢和他的妇Qian之间的关系崩溃了,他们最终离婚了。很快,小卢死于疾病,这对老夫妇来说是一个重大打击。这位老夫妇意识到,他们在美国购买房屋以进行退休的目标已经不可能了,因此他们接近Qian讨论了为房屋偿还这笔钱,但Qian拒绝了。绝望地,两人把钱带到法院,并要求将收益与出售房屋分配。 Qian辩称,两党之间没有这样的协议。小卢和他本人多年来没有收入来源,他们依靠岳父为他们的生活开支提供财政支持。 2016年,她生下了长子后,她的岳父希望她去美国生一个孩子,并自愿出售房屋并捐赠了出售收益。使用房屋销售收益没有特殊要求。礼物的目的是给这对夫妇的家人。目前,Qian在美国购买了一所房子,并正在接受移民程序。这对旧夫妇在该物业中没有共享。
【裁判结果】
审判后,法院裁定,Qian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Ye和Lu自愿向Qian的家人捐赠了房屋。将Qian在2016年4月将Qian作为房屋的所有者的情况结合在一起,并占份额的1/6,传统的养老金模式和共同思维,传统父母对子女的支持和其他因素,可以确定,可以确定这对夫妻对房屋转移的担忧是,应按照商定在美国购买房屋的声明,并且所购买的房屋的财产所有人和各自的股份与原始房屋一致具有社会意义,可以 确认的。最后,法院裁定,Qian应支付超过478万元人民币,并将房屋转移到Ye和Lu的利息。
【典型含义】
“纯粹的虔诚是所有美德中的第一个,而孝道是美德的基础。”长老对年轻一代的热爱和年轻一代对长者的热爱是人类最原始,最基本的自然情感,它们也是中国民族的长期传统美德。在这种情况下,这对老夫妇将房地产份额的1/6捐赠给了他们的妇,然后遵循了她的妇的建议,将房子出于对家人的信任而出售。 妇拒绝退还房屋的销售价格,并强行“ of the of the of the of the the the the the the保护岳父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判决完全考虑了诸如房屋所有权的来源和当事方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并做出了合理,合理和法律的判断。它促进了和谐,友善和法治的核心社会主义价值观,并反映了法律对人的良好本质。尊重和保护。
案例十
如果离婚程序中存在暴力威胁,您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 Jin 的个人安全保护订单申请案件
【案件基本事实】
金和太阳在2015年12月登记了他们的婚姻。结婚后,他们对生活中的琐碎事务造成了冲突。 2021年2月,金·穆莫(Jin )首次申请离婚后,太阳去了金·穆莫(Jin )的住所很多次威胁金·穆莫(Jin )和她的亲戚。法院裁定不允许离婚后,金·穆莫(Jin )在2022年7月再次申请离婚。太阳加剧了他的行为,并在审判前和之后多次去了金的住所,以威胁和恐吓金,要求吉恩撤回离婚诉讼程序,击败了金和他的亲戚。在此期间,金多次打电话给警察,警察还多次协调和教育的太阳。由于太阳的行为严重干扰了金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以及身体和心理健康,并对金及其家人构成了严重的个人损害和威胁,因此吉恩向法院申请了个人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在审理此案后,法院裁定,家庭成员应互相帮助,互相照顾,并和谐相处。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在这种情况下,金和太阳在离婚程序中有许多论点,这导致了身体冲突。因此,金给警察打电话,并提供报告收据,伤害检查通知,医院检查记录,照片和视频。金很可能面临着家庭暴力的真正危险,这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条件。为了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防止双方之间的冲突扩大,避免冲突的加剧,并敦促双方正确解决争议,Jin XX申请了个人安全保护令的申请。裁决:1。禁止对金XX及其相关亲戚提出任何指控。亲戚犯下家庭暴力; 2。禁止太阳骚扰,跟踪并与金和他的亲戚联系; 3。禁止太阳从事可能影响Jin及其近亲的住所,学校,工作场所等500米内的Jin的活动。以及其相关近亲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活动。
【典型含义】
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该妇女发起离婚诉讼后,她可能会激怒另一方,导致骚扰,跟踪,恐吓甚至殴打。为了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我国家的“反遗传暴力法”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妇女权利保护法”也明确规定,遭受家庭暴力或可能受到威胁的妇女由家庭暴力有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同时,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或单独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而不是离婚的先决条件。
文字:江叶野和他
图片:lu Ye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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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在法庭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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