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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详

时间:2024-12-13 19:3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大岭山律师获悉

2022年1月17日上午10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统计局公布2021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根据最新公布的统计数据,一次性工亡抚恤金标准出现新变化。以下结合司法实践,对2022年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进行说明,供参考!

您需要在什么期限内申请?

(一)用人单位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因事故受伤或者按照规定被诊断、认定为职业病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其工作单位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者劳动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计算。 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有特殊情况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特别说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上述三十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所发生的工伤待遇及其他相关费用在此期间的费用由雇主承担。

法律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

第十七条 职工因事故受伤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认定为职业病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统筹机构报告。自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部门报告。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有特殊情况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或者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自诊断或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计生部门提出申请。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的事项,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

《工伤认定办法》

第四条 职工因事故受伤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认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向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机构报告。自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部门报告。申请工伤认定。有特殊情况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根据情况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属地原则。

(二)员工申请时限

《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自事故受伤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有权申请工伤。一年内,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特别提示:工会组织也可以申请!

(三)超过一年申请的特殊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因不属于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职工及其近亲属的,延误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时间被延误的,应当认定非因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原因造成:

(1) 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

(三)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的;

(五)当事人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时,必须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大岭山律师,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劳动雇佣合同复印件或者其他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

社保部门需要多长时间受理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齐全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充、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工伤认定需要多长时间?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工伤认定东莞大岭山律师,并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事实清楚、事实清楚的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权利和义务。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20日内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对受伤员工作出《工伤认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的前提并不一定需要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般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认定职工工伤时,应当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依据,但特殊情况下也有例外。

最高院(2018)最高院行政判决第151号认为,存在非法分包、转包行为时,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工伤保险责任的,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非法分包、分包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及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或者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别提醒: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里的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实践中,一些单位通常会选择先申请复议,然后再提起诉讼,以拖延时间。为了节省时间,工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无需申请复议。

工伤待遇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和最新统计数据,总结如下,供参考。

(一)

1-10 年级一次性残疾福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并被认定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的,工伤保险保险基金将支付一次性工伤费。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残疾

我的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

我的工资×25个月

三级残疾

我的工资×23个月

四级残疾

我的工资×21个月

五级残疾

我的工资×18个月

六级残疾

我的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

我的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

我的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

我的工资×9个月

10级残疾

我的工资×7个月

个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内支付的平均月工资。如果我的工资高于协调区员工平均工资300%,则按协调区员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如果我的工资低于协调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按协调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二)

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被诊断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残疾

个人工资×90%

二级伤残

个人工资×85%

三级残疾

个人工资×80%

四级残疾

我的工资×75%

五级残疾

个人工资×70%

六级残疾

个人工资×60%

阐明:

1、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安排工作有困难时支付。实际领取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

(三)

5-10年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上两个金标准是根据伤残等级确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制定。一般是按照个人工资的一定倍数来计算的。可以在各省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到(江苏省规定比较特殊,采用固定限额标准,见下)。

例如: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标准如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五级残疾

个人工资×10个月

六级残疾

我的工资×8个月

七级伤残

我的工资×6个月

八级伤残

我的工资×4个月

九级伤残

个人工资×2个月

10级残疾

个人工资×1个月

一次性残疾就业福利:

五级残疾

我的工资×50个月

六级残疾

我的工资×40个月

七级伤残

我的工资×25个月

八级伤残

我的工资×15个月

九级伤残

我的工资×8个月

10级残疾

我的工资×4个月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采取固定限额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五级残疾

20万元

六级残疾

16万元

七级伤残

12万元

八级伤残

8万元

九级伤残

5万元

10级残疾

3万元

对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提高40%。

一次性残疾就业福利:

五级残疾

95,000元

六级残疾

85000元

七级伤残

45000元

八级伤残

35000元

九级伤残

25000元

10级残疾

15000元

江苏还明确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时法定退休年龄未满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过错)除外:

5年以内,支付全额80%;

4年以内,支付全额的60%;

3年以内,支付全额的40%;

不满2年,支付全额20%;

不满1年的,支付总额的10%。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费。

(四)

停工期间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期间,工作、发薪期间,原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发放。 。无薪裁员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损伤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区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注:裁员期间工资标准的主流做法是根据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

裁员期间加班费是否计入原工资福利计算,各地做法不同。

例如广东高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若干意见》(2018) 7、工伤停职期间,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发放由雇主。工伤停职期间的工资按照职工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含加班工资)支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庭研究参考》([2014]15号)倾向于认为,停工期间的工资本质上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工作的报酬,而加班费则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工作的报酬。工人提供额外的工作,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范畴,并且停工停薪期间不可能加班,所以停工停薪期间的原工资不应包括加班费工资。如果有证据表明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计算标准,恶意将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计入加班工资,则该部分“加班工资”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算范围。

(五)

停工期间的护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停薪期间需要照顾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不安排护理的,单位将支付护理费。护理收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各地没有统一的方法。

例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在停工停薪期间需要照顾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不派人护理的,按照当地从事同级护理工作的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向受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六)

伤残后护理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工受伤的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伤残等级,需要日常护理的,发给日常护理费。每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

生活中我根本无法照顾自己

社会工资×50%

大多数时候我无法照顾自己

社会工资×40%

在生活的某些方面无法照顾自己

社会工资×30%

(七)

住院伙食补贴、交通费、食宿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受伤住院的伙食补贴,以及因工受伤职工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协调地区以外的,从工伤保险基金缴纳,基金缴纳的具体标准由协调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

医疗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超出目录和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是否由受伤职工或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在大多数地区,雇主不承担责任。例如: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16、用人单位已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工伤医疗费用如何承担?

答:用人单位已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工伤医疗费用,原则上用人单位不承担,除非目录范围外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 。

深圳《2016年全市社会保险争议难点问题研讨会纪要》

3、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以实际工伤医疗费用高于社会报销医疗费用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足赔偿金的。安全部门不予支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

工伤康复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与工伤职工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办理工伤康复费用,符合规定的,应当支付工伤康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

(十)

辅助器具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工受伤的劳动者,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眼睛、牙齿、轮椅等。以及其他按要求成本的辅助装置。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

需要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和生产工作所必需的,且应是国内市场上流行的产品。如果因工受伤的工人选择其他型号的产品,其成本比通用型号要高,必须自掏腰包。

(十一)

经常性工伤福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经确认需要治疗的,有权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等。以及停工期间的工资。

(十二)

因工死亡给付标准

2022年1月17日上午10点,国务院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统计局发布2021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居民收入方面,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1年全国居民消费税47412元,比上年名义增长8.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1%。

这一统计数据对工伤工人的一次性死亡抚恤金有直接影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由职工单位领取丧葬补助费、扶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死亡抚恤金。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阐明: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的,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和待遇支付赔偿金。标准支付费用。

因此,如果雇员因公死亡,其近亲属可以领取三项福利:丧葬补助金、扶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三项收费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给付:标准为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个标准每年都会变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数万元。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7412元。

因此,2022年一次性工亡给付标准为47412元×20=元。

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实施,2022年一次性工伤死亡抚恤金全国统一标准为元,比上年增加71560元。该标准不分地区,全国统一。

2、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为协调区职工上一年度6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这个标准每年也有变化,每个地区的标准也不同。例如,去年深圳社会平均工资为11620元/月,丧葬补贴为69720元。

公式:当地上年平均工资×6;

3、扶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给职工生前死亡而无法工作的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加收10%。每位受扶养亲属核定的抚恤金总额不得高于因公死亡职工的工资;

公式:

配偶:死者工资×40%(按月支付);

其他亲属:死者工资×30%(每人每月);

独居老人或孤儿:比上述标准多10%;

初核时,上述养老金之和应当≤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注:以上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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