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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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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东莞大岭山律师获悉
山东省济南市刑事二类
浅谈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
山东海友大岭山律师事务所王玉坤
浅谈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刑事诉讼法学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始终要落实举证责任问题。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是核心。这也是一个在实践和理论上经常引起争议的话题。本文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和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重点探讨这一问题。扩大讨论范围。
一、我国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现状
“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源于古罗马法。虽然适用于民事诉讼领域,但在当代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被确立为刑事诉讼领域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被承认并体现为核心原则。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检察官有责任证明被告人有罪,而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得认定任何人有罪”。同时,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一般来说,公诉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是由当事人承担的。公诉机关负责自诉案件,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不承担责任。被告人有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有罪,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举证责任。即检察官向法庭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如果无法提供证据或者不符合法律举证要求,将会导致诉讼失败的法律后果。
(一)公诉案件,由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以及犯罪情节严重的各种证据。”可见,在公诉案件中,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我国法律的直接规定,是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必须履行的强制性责任。公诉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必须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且其证明必须符合法定标准。如果公诉机关不能对其指控履行举证责任,即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将承担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被告既没有义务向法庭证明自己有罪,也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无罪。也就是说,被告无法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只能对公诉方提出的证据提出质疑,这就是辩护任务的完成。被告甚至无法进行任何辩护,法院因此无法对被告作出不利于被告的判决。
(二)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
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原告即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这也是司法活动中“谁主张、谁举证”基本原则的体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自诉人向法院提出申诉,必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自诉人不能提供补充证据的,应当提供证据。”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这一规定体现了自诉人有责任证明被告人有罪的理念。这意味着,简而言之,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自诉人无法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他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处于原告的地位,独立履行起诉职能,应对被告人实施一定犯罪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自诉人不能以充分证据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法官应当在庭审前劝说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庭审结束后,法官应裁定被告人无罪,如果指控不成立,自诉人将承担法律后果。此外,自诉案件中的被告如果提出反诉,则对反诉承担举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可以成为举证责任的主体。因为在反诉过程中,被告实际上是处于受害人的立场,本质上是受害人仍然承担举证责任。
(三)刑事案件和附带民事案件,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附带民事诉讼虽然从程序上属于刑事诉讼,受到刑事诉讼的管辖,但本质上,这种诉讼活动要解决的问题是民事损害赔偿。实质上应根据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在程序上,除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特别规定外,还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例如,诉讼原则、强制措施、诉讼证据、反诉等均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原告对其诉讼请求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原告对其民事诉讼请求负有举证责任,是举证责任的主体。
(四)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不承担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承担司法职能,其任务只是判断检方的主张是否成立。它没有自己的主张,并保持中立立场。因此,法院不承担举证责任,也不是举证主体。没有法庭的法律判决,任何人都不能被定罪。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只能在刑事诉讼中履行审判职能,组织者和主导者始终处于审判阶段。否则,其没有自己的主张,也不承担举证责任。它不能代表检察官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会违反检审分离的要求,难以实现司法公正。
人民法院虽然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有权在庭外核实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并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本规定仅赋予法院调查核实证据的权利,不承担举证责任。”在此过程中,法院只能核实控方或辩方提出的证据的真实性,而无法主动收集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举证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被告人都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也就是说,被告人不承担否认自己有罪或指控的举证和辩护的责任。责任。因为:第一,刑事起诉过程是国家主动追究犯罪行为、实现国家刑罚权力的活动。除部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由受害人提起自诉外,绝大多数案件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然而,个人的力量与国家相比还是太小了。在这种情况下,被起诉人就必须承担责任。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违背了法治和民主的原则。其次,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认定任何人有罪。”这是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体现。这一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础。因此,无论是公诉程序还是自诉程序,在确定举证责任分担原则时都必须遵循这一原则的要求。第三,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身份使其无法提供证据。被告人是被起诉的对象,可以对其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因此,他既没有权利也没有能力举证。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能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可以提供证据支持其辩护意见,但这是被告人的自我辩护权利,而不是举证责任。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内涵和意义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张的一方,或者提出积极主张的一方,对于某一事由(过错或因果关系等问题)不承担举证责任,而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证明。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核心是公诉人不必证明被告人是否犯罪,而举证责任却由被告人承担。显然,举证责任倒置突破了“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规则,与诉讼中所谓举证责任转移有本质区别,后者并不免除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却在控方和辩方之间来回转移。这是特殊情况下一种非常规的举证责任配置,故名“倒置”。
虽然我国程序法的证据规则没有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但实际上已经有举证责任倒置的立法实例。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如果不能说明来源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非法所得,其差额视为非法所得,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追缴剩余财产。 ”其中规定,“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不能证明来源合法的,其余额按违法所得处理”。这至少有两层意思:一是抱怨。当事人有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财产或者费用,前提是数额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异巨大,即检察官对前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其次,检察官履行全部举证责任后,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举证责任立即由被告方承担,即由检察官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被告有罪证据的责任已转移至被告方。如果被告人现阶段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该行为构成犯罪)。
设置举证责任倒置是非常科学的。首先,是基于对违法行为发生概率的考虑。如果某种后果发生,特别是当这种后果的违法性和危害性的概率大大超过其合法性时。 ,合法性的概率,例如拥有毒品或枪支。这些被限制或禁止流通的物品的合法持有者很少。也就是说,该人合法占有该物品的可能性很小,非法占有的可能性很小。这是很有可能的。据此,举证责任倒置和非法占有的推论符合概率规律和事物发生的常识。其次,设置举证责任倒置也是基于对举证责任难度的考虑,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司法证据的实现,查明案件的真实性。实践中,仅凭侦查机关的力量调查收集某些证据很难满足法定的举证要求。但无论被告人自己的行为合法还是非法,被告人自己提供证据更为方便,更容易证明整个行为。过程。被告人本人最清楚行为过程中取得了哪些法律证据以及产生了哪些法律后果,提供证据也是最方便的。因此,被告人举证比检方更有利于降低查证难度,保证诉讼效率。 ,体现更多的公平和效率价值观。
倒置举证责任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有利于实现一定的社会价值目标。对于违法可能性较大的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说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如果不能证明,则责令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有利于对这些行为的惩罚。 ,制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促进社会秩序。同时,由于办案人员的数量、素质、侦查手段、技术等各方面还不能完全满足司法工作的需要,单纯依靠检方出示证据,势必会增加诉讼成本,甚至增加诉讼成本。导致案件积压和刑讯逼供。举证责任由能够方便提供证据的当事人承担,有利于减少司法证据制作中人力、物力、财力的消耗,节省司法资源,使诉讼经济、快捷。
三、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
在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证据规则时,其适用范围的严格法定性是一个基本前提,即必须严格界定可以适用该特殊证据规则的案件,并明确其适用范围。不得随意扩大用途。从目前我国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告应对其主张的某些程序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回避理由、拖延诉讼期间、影响采取某些刑事强制措施、犯罪追诉时效已过等程序事实,由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由于被告的程序活动通常是在案件发生后在大岭山律师的协助或主持下实施的大岭山律师,因此举证并不困难,而且这些活动通常不会直接影响被告的实体权益。其证明要求不像实体法事实那么严格,可以由被告承担。如果被告未能提供合理证据,就会产生不利后果:被告的程序事实主张不予采信。
(二)被告人应当对刑事诉讼中的一些相关实体法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精神障碍、神志不清、不可抗力、事故、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事实,一般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人们的行为通常被认为是在神智清醒的状态下进行的,并且行为人了解其行为的意义和后果。因此,无需证明行为人的精神状态。基于这一推定,检方在指控某人犯罪时,对于被告人犯罪时的精神状态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一旦被告声称该行为是精神错乱所致,实际上就否定了这一推定,因此举证责任必须由被告承担。一般认为,被告有责任就其控制和了解的情况,特别是其犯罪时的精神状态提供证据。
不可抗力是指行为客观上造成损害,但不是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在本案中,行为人虽然认识到危害后果的发生,但其意志却受到了外力的影响,丧失了意志自由。因此,他缺乏主观罪责,不构成犯罪。被告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点。被告只知道豁免,否则他很可能被判有罪。
事故是指行为客观上造成损害,但不是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的。本案中,行为人缺乏知识和认知能力,既没有预见,也不能预见,因而主观上缺乏犯罪感,不构成犯罪。
被告对此类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理论依据是,当构成犯罪的事实已经证明存在时,一般认为必须推定其违法和责任。如果被告主张阻止该事项的违法性存在,则必须提供证据。
(3)当法律允许“有过错推定”时,被告人应当承担客观举证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为了维护一些更重要的利益,同时基于被告人的举证能力,法律允许在某些情况下,公诉机关首先进行基本举证后,转移证明无罪的责任给被告。 。如果被告不能举证或者没有合理证据,可能会被判有罪。
1.非法占有罪
非法持有犯罪案件(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持有犯罪共有7种,即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私自持有枪支弹药罪)以及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罪)。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品危害公共安全罪、持有、使用假币罪;非法持有国家秘密、保密文件、资料罪;第297条规定,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药品罪,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药品罪。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非法买卖、运输、持有原药用植物种子、种苗罪,被告人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证明。在此类犯罪中,只有行为人本人知道占有是否违法。行为人对占有及其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是适当的。检察官往往很难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非法占有。 ,这时候控方只需证明被告非法持有特定物品,而被告必须证明其持有是合法的,或者证明被告不知道自己持有特定物品(比如其他人)将毒品或枪支偷偷藏在被告人的钱包里)。此时,证明其合法持有或不知道特定物品的举证责任就落在被告人身上,否则被告人将被判犯有本罪。
2、职务经济犯罪赃款去向证明。
在此类犯罪中,给予和接受赃款的过程,特别是行踪,往往是被告方的渎职问题。被告人出示证据显然比公诉人出示证据更加公平、方便。例如,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案件,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解释一下来源。如果我不能说明来源合法,那就是违法所得论……”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出于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需要,规定被告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人民检察院只负责举证证明被告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巨大差异的行为责任。 ,当然,这一规定也考虑到了举证的便利性,即使被告人的巨额财产确实是非法所得,公诉方也很难举证。但如果财产确实有合法来源,则应承担举证责任的公诉机关则根本不承担举证责任,而只承担初始举证责任。证明。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案件中,公诉机关只要用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相差巨大,就已经履行了举证责任。该案的主要举证责任就落在被告身上。
3、共同犯罪中,进一步涉及共同犯罪的某些内部情节的,被告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共同犯罪,案件的主要事实或者基本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凿、充分,故认定整个案件没有问题。在这样的前提下,当涉及到共同犯罪中的一些内部情况时,例如谁提出了犯罪意图、如何纠集同谋、如何分配劳动和赃物、谁是主犯等,证据应当由被告承担。否则,将按主犯处分。休息。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等)。
尤其是在刑讯逼供案件中,在证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方面,如果由属于弱势群体、被监禁的酷刑受害者提供证据,显然证据不能很好地完成;如果检察机关提供证据,难免会受到各方面的干扰,造成不公正。举证责任倒置,即被刑讯逼供的被告人如果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受到刑讯逼供,则将承担刑讯逼供的法律后果。这可以强化刑讯逼供的约束机制。
(四)被告的某些积极辩护主张
被告人的辩护,即辩护、说明,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被告可以行使或放弃这项权利。如果放弃,并不一定会遭受不利的诉讼后果。由于我国检察机关注重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情况,即使被告人不行使辩护权,如果查清事实,也可以对被告人作出有利的判决。在某些情况下,被告即使没有提出抗辩,也可能会得到不利甚至有罪的判决。这种情况是被告针对检方的指控提出了新的主张。这一主张是否提出,将直接影响有罪无罪的认定或者犯罪的严重程度。然而,检方并没有掌握这一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人不进行辩护或提出新的主张,则可能会被判处有罪或严重犯罪。被告人提出诉讼请求而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不能视为损害被告人合法权益、不利于司法民主落实的行为。正是这种积极的做法,为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内容和保障。
(五)只有被告人所知的事实
当事人仅凭自己所知的事实提出主张的,必须证明其所依据的事实,否则将承担较弱的法律后果。一般来说,检方往往很难证明只有被告人知道的事实,而这一事实是案件查明的关键问题。因此,根据经验法则以及证据距离和证明难度的考虑,应该由被告来证明。当事人对其所知道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四、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时应注意的问题
在刑事诉讼中,虽然在某些具体案件中被告人有必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但由于大多数情况下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从提供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角度来看,本案中,可见被告在政策因素、人力因素、物质因素、资金因素等方面均处于绝对劣势。因此,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应当限制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证明范围、证明标准等适用条件应当与检方不同。同时,必须明确两个重要的基本点:
(一)举证责任倒置的,检方仍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是检察机关收集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例如,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中,检察机关首先应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收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起诉的当事方的收入,或者有证据表明支出显然超过了法律收入,差额是巨大的。证明。这些是实现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事实。如果这些事实不存在,那么对举证责任的反转将无法谈论它。
(2)证明问题的标准标准问题
举证标准应低于一般的刑事证明标准。根据我们当前的刑事诉讼法法的规定,提起案件,起诉或做出判决的证明标准非常高,因为“刑事事实是明确的,证据是可靠的,而且足够的”(参见第129条,第129条, 137,162)。对于国家司法机构而言,如此高的标准是科学的,合理的和适当的,但对于受到检察官与被告之间的权力平衡以及检察官的角色,对受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来说在诉讼中。在大多数情况下,被告没有从达林辛汉那里获得辩护律师的帮助,尤其是当被告拘留时,它进一步说明了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的权力平衡以及起诉和国防职位的不对称在诉讼中。被告始终处于弱势阶段。因此,法律应应对被告的证据。责任的证明程度应受到较低的要求,也就是说,证明不需要符合“可靠和充分证据”的标准。
简而言之,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原则是一个新的司法证据问题。只要我们可以正确理解这一规则并善于发挥其作用,那么它肯定会为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做出贡献。扮演积极的实践司法角色。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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