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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民事诉讼时效一览表:各类案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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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诉讼截止日期清单,记得收藏哦!
1.最新民事诉讼时效一览表
一审
诉讼时效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1 年诉讼时效。因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的,未经申报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的,迟交或者拒付租金的,或者仓储财产丢失或者损坏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3 年诉讼时效。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4 年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引起的诉讼或仲裁。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最高诉讼时效。自侵权之日起20年。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申请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决,裁定保全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一条)
诉讼期间的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决。法院裁定保全的,应当立即执行。 (民事投诉100)
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民事诉讼第一百零八条)
申请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同意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
诉讼期间证据的保存。民事诉讼没有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诉讼中证据保全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证据保全并不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 (证据条例第二十三条)
立案
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七日内立案,立案法院应当自决定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移送初审法院。 (关于审理时效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应用先于执行
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作出终审判决前采取行动(《民事诉讼意见》第一百零六条)
通知已送达
国内的。适用于收件人下落不明或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的情况。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超过60日的,视为已送达。 (民事申诉第92条)
外交。适用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递送的物品。自公告之日起,已过去3个月。 (民事诉讼第267条)
辩护期
国内的。法院应在立案后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在收到后15日内作出答复,法院应在收到后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原告辩方(但被告向原告提交的证据不清楚时)有明确说明)。 (民事诉讼第一百二十五条)
外交。辩护期为30天,经申请可以延长。 (民事诉讼第268条)
管辖权异议
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如果您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天内结案。 (《民事申诉》第一百二十七条、《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申诉若干规定》第五条)
举证期限
法院指定的普通程序应不少于双方协商并经法院批准后30天。但经双方同意,可以少于30日。前述举证期限届满后,法院可以要求在期限内根据具体事实提供证据或者反证。不受 30 天限制。简易法庭的预约时间可能不超过 30 天176. 涉外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谈判时间不得超过 15 天。自收到受理通知书和答复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证据规定33条,举证期限通知1、2条,简化程序规定22条)
简易转普通后出示证据期限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举证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但经当事人同意,可以短于30日。 (《关于举证期限的通知》第二条)
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一审辩护期间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法庭,期限不少于30天。举证期限。但是,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规定三十日以内的举证期限。 (《关于举证期限的通知》第三条)
法庭调查证据及反证过程中
人民法院依据职权调查取证,并提出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依照《证据条例》第十五条收集的证据开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关于举证期限的通知》第四条)
增加当事人举证的时限
关于追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规定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举证期限。 《证据规定》。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关于举证期限的通知》第五条)
申请延期需提供证据
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以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也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证据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举证期限的通知》第六条)
申请证人出庭
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交(《证据条例》第五十四条)
手续简单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 (12条关于简单性的规定)
申请调查取证
申请法庭调查取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法院决定不收集证据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批准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理法院书面申请复议。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答复。 (《证据条例》第十九条)
手续简单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 (简易程序第十二条)
申请评估
除证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鉴定机构和人员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证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七条是指对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第二十八条规定,乙方委托有关部门自行作出鉴定结论,对方有充分证据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当准许。该规定是否应当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
追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请求的期限
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但有《证据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变更主张。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改变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证据条例第三十四条)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在债权竞合的情况下,债权人在起诉时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作出选择,然后变更债权的一审前,法院应当准许。 (合同法解释一、第三十条)
变更请求或反请求后的举证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规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期限有约定的,应当报请法院准许。 (关于提供证据期限规定的通知第七条)
申请追加当事人的期限
对于申请追加当事人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但由于申请追加当事人必须涉及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应当在期限内提交证明。 (民事投诉意见57条)
证据交换
辩护期满后、开庭审理前应当交换证据。 (证据条例第三十七条)
法院组织交换证据的,举证期限至交换之日止。 (证据条例第三十八条)
提交新证据
一审和二审中有新证据。应当在听证前或者听证中提出,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人民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证据条例》第42条、《举证期限通知书8》)
重新审查新证据。申请再审时应当提出(《证据条例》第四十四条、《民事起诉状》第二百条)
传票期间
法院应于开庭三日前传唤当事人。代理人出庭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不要求提前通知诉讼参与人多久)。传票是驳回和缺席判决的先决条件。 (民事申诉意见第155号)
申请回避
可以在案件开始之前或法庭辩论结束之前提出。法院应在提交后3天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申请复议。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民事诉讼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罚款、拘留
重新考虑
如果对民事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理期限为5天。 (《关于审理时效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逾期后的补救措施
延期申请应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第83条)
一审时效
普通程序。 6个月,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需要延长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程序简单。 3个月。没有延期的规定。超过三个月的,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刑事案件,审理期限自移送之日起计算)《刑事诉讼法》第八条关于审理时效的若干规定)。
特别程序。 30天,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天。
船舶碰撞,共同海损。 1年,经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事申诉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申诉意见第一百七十条)
作出判决的期限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送达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作出判决。 (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二审
上诉期
对判决提出上诉。针对该判决的上诉期为 15 天。
对决定提出上诉。针对该裁决的上诉期为 10 天。 (民事诉讼第164条)
涉外案件。对判决、裁定上诉的期限为三十日,可以申请延长。 (民事诉讼第269条)
上诉后法院移送案件的期限
一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五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申诉后15日内提出答复。法院收到答复后,应当在五日内送达上诉人。一审法院收到上诉后,应当在提交答辩状后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证据一并提交二审法院。 (民事诉讼第一百六十七条)
也就是说,最迟在提出上诉后5+15+5=25天。
二审审理期限
对判决提出上诉。审理期限为三个月,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对裁决提出上诉。审查期限为30天。 (《关于审理时效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再审
再审申请期限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判断是基于此。裁定的法律文件被撤销或者变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发现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误判等行为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被知晓或应该被知晓。 (民事申诉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抗诉的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显然是错误的。检察院的审查期限为3个月,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 (民事诉讼第209条)
受理抗诉的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裁定。 (民事诉讼第211条)
法院审查和再审期限
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第二百条再审条件。需要延期的,应当经本院院长批准。 (民事诉讼第204条)
再审时效
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一审、二审的规定(《关于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实施
申请执行截止日期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2年。暂停和中断的规定适用,并从法律文件规定的履约期限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未注明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第239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限自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解释》第二十九条,2009年1月1日施行
申请暂缓执行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通知被执行人期限
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
对执行管辖权提出异议
应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债务人执行异议期间
债务人向第三人执行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应当自收到履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异议,法院不予审查。 (实施工作条例第六十一条)
书面反对执行行为的处理期限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第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收到复议申请并作出决定的,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同上)。第 9 条)(民事诉讼第 225 条)。
处理执行标的书面异议的期限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第227条)
暂缓执行后的起诉期限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中止执行异议标的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已采取的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对财产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的期限
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财产分配方案的异议期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对财产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根据财产分配方案的意见审查、修改分配方案。反对者并作出分配;如有异议,执行法院应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异议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不起诉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执行措施期限
冻结存款等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房地产、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续展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
应给予执行宽限期
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抵押的房屋的,应当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清偿债务后,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让其自行腾出房屋。 (《抵押房屋执行条例》第二条)
评估报告截止日期
法院应当在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将评估报告送达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10日内向法院提出。 (《拍卖、变卖条例》第六条)
拍卖公告发布时间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前七日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前七日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前十五日公告。 (拍卖、变卖规定第十一条)
提前通知相关人员拍卖截止时间
法院应当在拍卖前五日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确认收到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在拍卖日到场。 (拍卖、变卖规定第十四条)
恢复拍卖
中止执行期满或者中止执行原因消失需要继续拍卖的,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一条)
拍卖裁决期限
拍卖完毕或者未拍卖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在价款或者需要支付的差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继承人。全额付款。 (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三条)
拍卖品交接期间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完毕或者以拍卖财产清偿债务后,拍卖财产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移交买受人或者接受人,但有情形的除外依法不能办理转让的。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拒绝交出占有拍卖财产的,强制执行。 (拍卖、变卖规定第三十条)
第二次拍卖截止日期
拍卖中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出价低于底价的,应当在60天内重新举行拍卖。 (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三次拍卖
第二次拍卖的房地产及其他产权,应当在六十日内举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失败的,法院应当自第三次拍卖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拍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底价购买该房产,且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仍未表示接受该房产作为清偿债务的,解除查封、冻结,将财产返还被执行人,但可以对该财产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动产不能第三次拍卖。 (拍卖及销售规则第27及28条)
执行期限
诉讼执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非诉讼执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经本院院长同意,可以延长三个月。如需延期,须报请高等法院备案。 。 (关于审理时效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期间
人民法院收到执行申请后超过六个月不执行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第226条)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完毕。申请执行; (二)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且可供执行的,执行法院自发现该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完毕的; (三)执行法院为执行法律文书规定的行为义务,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完成财产执行的。自申请执行函之日起六个月以上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附加条件执行六个月以上未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无时间限制
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第254条)
劳动仲裁
诉讼时效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纠纷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审核与验收
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仲裁庭的组成。 (《劳工争端调解与仲裁法》第29条和第32条)
国防时期
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在10天内提交辩方。劳工争端仲裁委员会收到辩方后,它应在5天内为申请人提供辩护副本。 (《劳工争端与仲裁法》第30条)
管辖权异议
如果一方提出对管辖权的异议,则应在辩护期到期之前以书面形式这样做。 (《劳工和人员纠纷的仲裁和处理规则》第14条)
计数器申请
被告可以在辩护期间提起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决定是否在收到反申请之日起5天内接受反申请并通知被告。辩护期限到期后,被告应针对申请人进行反申请。如果是这样,则应在另一种情况下分别提出并处理。 (《劳工和人员争端仲裁规则》第35条大岭山律师,本规则的第三天和第5天是指工作日,下面相同)
添加和更改请求
申请人可以在产生证据的时间限制到期之前提交额外或修改的仲裁请求。如果仲裁庭认为应在审查请求后接受申请人的额外或修改仲裁请求,则应通知被告,并允许辩护期间申请人在产生证据的时间限制后提交额外请求。或更改仲裁请求,应分别提交并在另一种情况下进行处理。 (((劳工和人员纠纷仲裁和处理规则的第41条))
法院听证通知
仲裁庭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的听证会前五天的听证会的日期和地点。 (《劳工争端与仲裁法》第35条)
延期
如果双方有正当理由,他们可以要求在听证会前3天推迟听证会(《劳工争议调解与仲裁法》第35条)
仲裁听证期
它将在劳工争端仲裁委员会接受仲裁申请之日起45天内结束。如果案件很复杂并且需要延长,则可以在劳工争端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批准下进行延长,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方,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5天。 (《劳工争端与仲裁法》第43条)
起诉时间限制
自收到裁决之日起15天内,在法院提起诉讼。 (《劳工争端与仲裁法》第48条)
2。限制的开始时间:
1。当正确的持有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到侵犯和侵权者的事实时,侵权产生的债务时效法规就开始运行。其中,在人身伤害赔偿的时效法规中,如果受伤很明显,则从受伤之日起就会计算出来。如果当时未发现伤害大岭山律师,但后来被诊断出来并被证明是由侵权引起的,则该计算将从诊断诊断之日起计算。如果侵权继续进行,则应从侵权结束之日起计算限制法规。
2。对于具有约定绩效期的债务,计算应从绩效期到期后的第二天开始。由于侵权事实直到债务人在绩效期限到期后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应根据债务的内容了解侵权事实,因此他可以从这个时候行使索赔权在。
3。对于没有商定绩效期限的债务,计算将从债权人提出绩效或优先期结束后的第二天开始。因为在这种类型的债权人关系中,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绩效。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执行,则构成侵权,债权人可以行使其索赔权。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优先期,则债权人的绩效请求只会触发优先期的开始。当优先期结束并且债务人仍然无法执行时,将出现索赔权。
4。对于遗漏是义务内容的债务,债权人学会或应该知道债务人的行为时,限制法规开始运行。因为债务人不执行相应的法案的义务,所以当债务人执行相应法案时,建立侵权事实。债权人一旦知道或应该知道债务人违反了遗漏的义务,就可以行使其索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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