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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证人概念

时间:2024-10-15 20:5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大岭山律师获悉

在英美法系国家,证人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统一。从广义上讲132. 证人保护,任何能够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信息的人都可以称为证人;狭义上的证人是指在审判或者其他相关程序中宣誓后为案件有关事实作证的人。因此,从通常意义上来说东莞大岭山律师,英美法系国家的证人范围是比较广泛的。除一般意义上的普通证人外,还包括自愿出庭作证的专家证人、被害人、被告人等。大陆法系国家的证人是指相关案件诉讼中诉讼主体以外的第三人。例如,德国法律中证人的概念是“任何应当在法官面前陈述自己对案件的看法且不具有任何其他诉讼地位的人”。证人的概念在我国也有不同的定义和结论。它通常被认为是指卷入诉讼的人。活动中,鉴于了解案件相关事实并负有作证义务,其为向司法机关作出陈述的自然人,不具有其他诉讼主体身份。

证人保护的概念也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是指有关机关(主要是国家)对依法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证人以及与证人有密切关系的人的人身安全、财产等方面提供的法律保护。安全等;广义上还包括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法律保护。证人作证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证人拒绝作证的权利、证人的自我保护等。

证人保护制度具有三个重要特点:一是程序性。证人保护制度通过保护证人的实体权利来实现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权利。即通过一定的程序设置,为司法机关保护证人提供必要的实施规范,通过明确司法机关的法律责任,真正保障证人实体权利的实现。二是时效性。迟来的正义就是不正义。如果对证人的保护不及时、有效,证人权利受到侵害就在所难免,影响刑事诉讼的运行,损害司法公正的有效实现。三是合法性。国家要求公民作证的前提是国家正确履行了国家对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证人请求国家保护是正当的。

证人保护境外检查

我们以美国为例,看一下英美法系国家的证人保护情况。美国的证人保护由官方机构和私人机构组成。美国的官方保护机构——检察官执法办公室,是检察官办公室的一个分支机构,负责联邦电子监视和调查,并负责证人保护计划的审批和管理。美国的私人保护机构主要是各类证人服务组织。证人的权利受到保护不仅限于证人本人,还包括与证人有关的其他人,例如其近亲属。美国《有组织犯罪控制法》专门规定了证人保护计划,并明确了证人保护的条件。保护的内容主要包括保护证人免受胁迫、恐吓和骚扰;提供医疗机构、社会救助、政府补偿等信息,以及提供咨询、治疗和其他必要帮助的计划;通知受害者和证人有关犯罪的调查和起诉;交通和住宿安排;在法庭诉讼待决期间提供安全场所;返还用作证据的财产;给雇主或债权人的调解通知;儿童保育援助;为性侵案件受害人提供伤害检查费和其他权利、服务注意事项通知等。

大陆法系国家的证人保护以德国为例。德国联邦刑事警察局是证人保护的主要机构,负责保护证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德国的证人保护范围不仅包括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可能受到不法侵害的证人本人,还包括证人的亲属及其关系密切的人,但范围不如英美法系国家那么广泛。保护内容和手段主要包括身份保密、证言方式变更、个人财产保护、大岭山律师全力协助、身份变更及身份变更后保护证人信息不被泄露,保障证人权利办理退休保险手续,并办理处罚执行手续。证人保护等

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均涉及证人保护。保护措施包括不透露真实姓名、地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不透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采取措施保护他们的人身和住所。特殊防护措施和其他必要的防护措施。

从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我国证人保护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证人保护机构的职能规定过于笼统。公安、治安、司法三个机构都有保护职责,但没有规定公安、治安、司法三个机构是否分阶段共同提供保护,或者最初作出保护决定的机构是否被保护。负责到底。职能划分不够清晰。二是证人保护阶段不全面。对于一般案件来说,在相应的诉讼阶段保护证人就足够了,但对于一些特殊案件,比如黑恶势力案件,对证人的保护可能要持续到案件宣判后的相应时间。三是方案设置不够完善。对于主管机关如何处理证人保护申请,以及申请后未得到保护的证人的权利如何救济,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操作规定。四是证人保护范围过窄。笔者认为,不仅应将证人及其近亲属纳入其中,还应将其他密切相关人员纳入其中,这样对证人的保护才能更加全面。

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建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保护证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司法机关的责任,即不允许证人为国家作证的正义演变成证人个人承担不利后果的非正义。由于证人保护工作的专业性和特殊性,许多国家都成立了专门的证人保护组织,并制定了专门的证人保护法。我国可以借鉴,既可以加强对证人的全方位保护,又可以避免各种诉讼。现阶段,存在主管部门提供的证人保护衔接薄弱、联合保护不足的问题。

扩大证人保护。只要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因作证而造成人身、住宅、财产等权益确实存在危险,就必须进行安全防护。证人保护的范围包括其他近亲属、有事实上监护关系的人、与证人同住或者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人等。如果同案被告人成为本案污点证人,即如果他愿意指出同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他也将具有证人的地位。尤其是在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中,通常会涉及一些卧底或特工的身份。为了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他们往往无法在没有证人证言的情况下作为证人出庭与被告对质。通常,被告无法被定罪。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将其证言通过录音或保密信息的方式提交司法机关负责人进行非公开审查,作为保护其卧底身份和惩治犯罪的有效手段,以获得内心的信念。被告人的定罪程度和量刑。但这种处理方式违反了公开审判的规定东莞大岭山律师,一定程度上剥夺了被告人质证的权利。因此,如果能够对污点证人或类似身份的人采取必要的证人保护措施,就可以更好地利用污点证人提供的关键证据来惩治犯罪。

完善证人保护程序。完善证人保护双向激活机制。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时,证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证人保护,法院负责与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对接线索。有关司法机关在收集证人证言时,还应考虑到证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并主动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其他诉讼参与人得知证人的身份信息,从而不利于证人的合法权益。证人。同时,明确了实施方案的程序、决策方式、救济措施等维权程序内容。

扩展证人保护的阶段。证人保护要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进行,国外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例如,德国提供心理咨询,缓解出庭证人的紧张情绪;美国为证人提供身份变更、异地居住、作证后的经济援助等。证人作证不仅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更是内心的基本道德诉求——有人应该站出来维护正义。因此,对证人的保护不仅要体现在诉讼过程中,还应充分考虑案件的性质和证人面临的实际危险,并在案后充分延伸,确保证人不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因作证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力争在一定范围内实现国家司法公正。

建立针对证人保护不足的问责机制。证人申请保护,主管部门不作为或者未保护的,应当根据给证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拒绝和制裁,以增强保护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证人的合法权利不因作证而受到非法侵害。

(作者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国家级检察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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