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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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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因工死亡是否适用工伤
东莞大岭山律师获悉
当前,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在退休年龄后仍在工作。超龄劳动者因工死亡的,是否适用劳动年龄劳动者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完全适用,还是参考适用?其考虑因素和价值判断标准是什么?这些都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超龄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图片来源因网络入侵被删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公司不予受理
1952年出生的张大爷,在一家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工地上当杂工。 2021年11月26日下午,张大爷下班后乘坐同事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回家。当车辆到达斜坡时,侧翻并跌落到高速公路坡底东莞大岭山律师,导致张大爷颅脑严重受伤。当天20时许,张大爷经抢救无效身亡。经交警部门调查,该电动三轮车被列为机动车。该工人没有驾驶执照。事发时车辆刹车失灵。交警部门认定,该工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但该工人与张大爷年龄相仿,无赔偿能力。为此,张大爷家属黄某等人无奈,只好向建筑公司寻求赔偿。
多次交涉未果后,黄某等人向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2022年7月1日,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认为张大爷的死亡系因下班回家途中发生非其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所致,并所受伤害为工伤。建筑公司不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认定,向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雇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因工死亡与劳动年龄劳动者死亡没有本质区别。经法院解释,该公司认可工伤认定,撤回行政诉讼。
按照工伤保险规定计算的待遇是否公平?
尽管建筑公司认可了工伤认定,但双方在工伤赔偿数额上仍存在重大分歧,故黄某等人提起工伤保险诉讼。
黄某等人则称,既然是工伤,就应该严格遵守工伤保险规定。 《条例》第三十九条没有对超额年龄和合格年龄进行区分。因工死亡抚恤金不应有差别,且因工死亡抚恤金也应按照全国城镇居民上一年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请法院判令建筑公司支付丧葬补贴、扶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抚恤金共计10万元。
建筑公司辩称,张大爷的死亡虽然属于工伤,但事发时张大爷已经69岁了。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一般情况下,发生工伤的依据就是劳动关系。虽然张大爷已被认定为工伤,但公司无法为其办理工伤保险。要求企业全额按照工伤保险规定支付工伤死亡抚恤金,是不公平的。因此,他请求法院减少赔偿数额。
法院类比修改适用工伤保险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平均寿命不断提高,且由于就业压力增大等因素,越来越多的人将不断提供劳动力,创造社会效益。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价值。否认其社会贡献的,对超龄人员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也必须给予相应的照顾,并依法认定工伤。
法院认为,当前我国存在人口老龄化趋势,超龄人员继续就业现象普遍。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工伤保险来分担就业风险。超龄工伤死亡与一般工伤死亡、人员年龄、就业风险等之间存在基本的法律关系。由于种种差异,不能自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法院认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超龄死亡应类比适用,适用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残疾福利不因年龄而异,不需要修改规则;扶养亲属养老金与扶养人生活费类似,可借鉴扶养人生活费一次性标准化计算方法;一次性因工死亡抚恤金需要考虑客观、实际,并考虑到双方利益,可以借鉴死亡补偿金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减少领取年限的计算方法。因此,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向黄某等人支付各类工亡抚恤金共计1万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建筑公司积极履行判决义务。
观察和思考
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银发”职工权益
超龄劳动者的待遇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进行价值衡量和司法裁判。
一是以“平等”为指导,类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对于超龄死亡抚恤金如何计算和承担责任,目前尚无规范性法律文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文件的方法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已有的情况下,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说理;二是在规范性法律文件已经存在的情况下,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说理;另一种是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存在的情况下,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填补法律漏洞。至于超龄工人的待遇,法律上没有规定工伤赔偿保险理赔法律咨询专业权威可靠实用咨询服务,裁判也找不到判定依据。因此,引用该规定,采取填补漏洞的方法,类推适用。
二是基于“公正”修改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当法律规定在实际适用中出现问题或者不适用于特定情况时,可以通过解释、补充或者修改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修改适用,使之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和公正原则。
以本案为例,超龄职工死亡已被行政确认,其近亲属有权参照工伤保险规定领取工伤死亡抚恤金。但本案存在一个实际问题,即用人单位因员工超龄而无法参加保险。如果仍全面执行该规定,就有机械执行之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正义”的引入以及修改后规定的具体运用,是针对前述现实问题的权利平衡。超龄人员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认定工亡属于行政确认。因此,超龄工亡抚恤金具有民事和行政双重法律属性。本案在工伤死亡抚恤金计算方法的基础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形成新的计算规则,兼具民事和行政特征,符合超龄工伤死亡抚恤金。该保单的法律特征回应了超龄死亡抚恤金的双重属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平均寿命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银发族”将继续工作,创造社会价值。僵化的认识否定超龄人员的社会贡献,对因工受伤(包括死亡)缺乏相应的照顾,有悖公平正义的要求,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
为了保护“银发”工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建议:
超龄工人应增强风险意识和证据意识。一方面,超龄劳动者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工作岗位,避免发生工伤。建筑施工属于重体力劳动,工作时间长、强度大。工作环境危险。超龄工人体力和反应能力相对较弱,更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因此,超龄劳动者在选择职业时应尽量避免工作。密集的重体力劳动降低了工伤风险。另一方面,超龄工人应注意保留工资单、微信支付记录、工作签名簿等就业证据,避免举证困难。
用人单位要强化保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一方面,单位要利用好保险制度大岭山律师,分担就业风险。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人员,建议购买专项商业保险。发生工伤的,单位可以按照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另一方面,用人单位要有责任感,优先照顾超龄工人,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减轻他们的生活负担。
劳动行政、人民法院等部门要对老年当事人给予特别关注。劳动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岗位介绍、就业指导等管理职能,带头探索“银发”一代灵活就业新模式,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人民法院要针对涉老年人案件类型和特点,在开展网上立案、电子诉讼、无纸化办公的同时,保留适合老年人的传统司法服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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