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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涉工伤保

时间:2024-10-15 20:3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大岭山律师获悉

中新网福建新闻9月26日电 (刘永泉 罗志强)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宗涉及工伤保险赔偿案件,驳回A公司撤销请求社保中心依法于2023年11月30日起办理。同日下发的《通知》,就批准A公司工伤保险待遇并向A公司支付相关诉讼请求。

张某加入A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井下采矿工作。 2023年4月,张某在进行钻井作业时被石块击中受伤。事故发生后,A公司工作人员将张某送往医院。去医院的路上,他们遇到了赶来的120救护车。经120急救医生诊断,张某已死亡。该居民的医学死亡证明(推定)记载,张某的死因是“严重颅脑损伤”。随后,A公司与张某近亲属签订了《赔偿协议》。 A公司一次性赔偿张某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147万元,目前已支付完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A公司的申请,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据此,A公司向社保中心提出申请,请求社保中心对张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审核。随后,社保中心向A公司发出《通知书》,认为A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补缴后无新的可以支付的费用,故根据法律规定,它不会付款。

同时,根据税务机关向A公司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张某受伤期间的工伤保险处于“中断”状态。

随后,A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未按时付款是有原因的,并非主观上未付款或少付款,不存在恶意,且与工作有关。工伤保险费可以返还等,请求法院判决社保中心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确定给付张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给A公司。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伤保险费。按月缴纳相关工伤保险费,且缴费充足且是参加工伤保险所必需的。条件是,不付款就意味着没有保险。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延期或者减少缴纳外,并经法定人同意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且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用人单位已预先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后者就是所谓的“保险暂停”情况。 。 “停保”期间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本案中,A公司于2022年8月为张某参加工伤保险,并开始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但2023年3月至2023年4月期间,其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张某的工伤保险费,并拖欠上述款项。费用不存在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 A公司虽于2023年5月缴纳了前述逾期费用和滞纳金大岭山律师,但并不直接产生继续工伤保险期限的法律效力。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应缴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应当重新缴纳工伤保险费。依照本条例规定发生的费用。新发生费用是指用人单位为参加工伤保险前受伤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本案中,因张某死亡工伤赔偿保险理赔热点话题追踪,A公司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依法要求社保中心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为张某的抚养亲属支付新符合资格的抚恤金。但A公司向社保中心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缴纳手续时,未提交被抚养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证明张某还有需要赡养的亲属。 。社保中心因事实、证据清楚东莞大岭山律师,作出不予缴纳的决定。法律充分、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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