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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解析:适用
东莞大岭山律师获悉
一、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框架
(一)法律方面
(二)司法解释层面
(三)行政法规层面
二、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法律的适用
(一)我国涉外婚姻
(二)在我国境外办理涉外婚姻
三、我国亲子关系和涉外赡养法律的适用
(一)父母子女关系法律适用原则——保护弱者权益
(二)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三)涉外支持的合法运用
四、典型国家或地区婚姻家庭法律适用情况???
(一)新加坡的婚姻制度
(二)香港的婚姻制度
(三)澳门的婚姻制度
摘要:民事法律行为要合法有效地成立,当事人必须满足一定的婚姻条件。此外,涉及离婚、子女抚养、夫妻赡养等法律关系也应有其相应的成立条件。在各国对上述内容的具体规定中,各国立法中有关实质性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规定存在一定差距,这必然会导致法律冲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因涉外结婚、离婚、赡养、赡养等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多。这给我们的审判带来了一个新的课题,那就是涉外婚姻家庭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结婚、离婚、涉外法律适用
一
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框架
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规定主要分为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三个层面。
(一)法律方面
从法律角度看,主要包括以下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用法》涉外民事关系”。
(二)司法解释层面
在司法解释层面,分为实体法解释和程序法解释以及不同地区和国家的解释。
一、实体法解释
实体法的主要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2. 程序法解释
关于程序法的司法解释有很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送达司法文书和请求司法协助调查取证的规定》遵守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关于中国公民申请外国法院承认程序问题的规定》离婚判决》
三、涉港澳台事项的说明
涉及港澳台地区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
(1)关于香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解释[202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取证的安排》
(2)关于澳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收集证据的安排》
(3)关于台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台湾地区民事判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方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地方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4、治外法权的说明(核准)
境外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问题的批复》
(三)行政法规层面
主要行政法规是《婚姻登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二
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法律的适用
(一)我国涉外婚姻
1.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结婚
中国公民在我国境内与外国人结婚时,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如果双方共同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的,婚姻条件适用中国法律;当事人共同经常居住地在外国的,婚姻条件适用经常居住地法律;双方没有共同经常居住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无共同国籍,在一方经常居住地或者国籍地缔结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婚姻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有效。
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原则上优先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住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关于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选择协议适用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住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二、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离婚
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可以协商一致选择适用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住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无共同国籍的,适用离婚手续机关所在地法律。夫妻双方提出离婚的,适用法院所在地法律。也就是说,双方提起离婚诉讼时,无权选择当时适用的法律。即如果在我国提起离婚诉讼,只能适用我国法律。
(二)在我国境外办理涉外婚姻
1.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中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
我国的法律已经多次修改。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境外结婚,即缔结婚姻的地点在境外,根据我国最新的法律适用规定,只要符合婚姻缔结地的法律综上所述,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法律或者国籍国的法律,一即有效。原则上,如果可以在缔结婚姻地结婚,双方的结婚条件至少必须符合缔结婚姻地的法律。那么,在我国的法律层面上,婚姻的缔结在我国仍然有效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2.中国公民与境外外国人(华人)离婚
在中国境外离婚时,如果是协议离婚,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也就是说,当你在中国境外离婚时,并不一定适用海外法律。中国法律或其他第三国法律也可能适用。双方对适用法律没有约定的,原则上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共同国籍国法律→离婚手续办理机构所在地法律。
对于选择诉讼离婚的人来说,我国对离婚适用法律在我国境内有强制性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海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此要求。具体适用法律必须根据诉讼所在地(国家适用的法律)确定。
三
我国亲子关系及涉外赡养法律的适用
(一)亲子关系法律适用原则——保护弱者权益
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基于这一原则大岭山律师,监护事项应当适用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二)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涉外收养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问题,收养的条件和程序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法律。收养关系的终止,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法律或者法院法律。这种法律适用体现了保护弱者权益的原则。
(三)涉外支持的合法运用
涉外资助,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的,适用受抚养人的权利和利益。
四
典型国家或地区婚姻家庭适用法律???
(一)新加坡的婚姻制度
1.新加坡婚姻制度规定
新加坡的婚姻制度是在《新加坡共和国妇女宪章》(简称《妇女宪章》)中规定的。 《妇女宪章》以1961年为时间分水岭。它规定了结婚、离婚、仪式婚姻、登记婚姻和夫妻权利。根据新加坡现行的婚姻制度,1961年以后将实行绝对的一夫一妻制。即使一夫多妻制在其他国家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是新加坡居民,其婚姻状况在新加坡也是无效的。
二、新加坡与中国婚姻制度比较
在离婚方式方面,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有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在新加坡,离婚必须通过法院,即通过诉讼离婚。即使双方协商一致离婚,也必须走诉讼程序,程序比较复杂。成本较高。
在财产归属和分配方面,我国主要采取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兼顾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发生法律情形时,婚姻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新加坡法律规定,婚后双方及其子女共同使用的婚前财产,以及婚后财产大幅增值的婚前财产也纳入分配范围,以及是否有任何过错都不会影响夫妻财产的分配。分割夫妻财产时,财产不会均等分割。原则上以个人制度为主,纳入分配范围的财产的分配比例根据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家庭的直接和间接贡献确定。
与中国不同,新加坡有法定的赡养费制度。一般情况下,新加坡丈夫有义务在结婚期间或离婚后赡养妻子(也有妻子赡养丧失行为能力的丈夫的情况),而对方的工作能力会被考虑在内确定金额时的考虑。 、身体状况、学历等诸多因素,也存在不支付赡养费的情况。
在抚养未成年人方面,中国法律规定了比较原则。司法实践中坚持“对未成年人最有利的原则”。一般情况下,父母有抚养、教育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义务;新加坡法律更为细化,具体来说,未成年子女是指婚生且21岁以下的子女,而抚养其所涉及的教育费用则进一步扩大到21岁以后本科大学学习所需的费用。
(二)香港的婚姻制度
一、香港婚姻制度规定
香港的婚姻制度主要体现在《婚姻改革条例》(香港法例第178章)、《婚姻诉讼及财产条例》(香港法例第192章)等,对于夫妻之间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内地及香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对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作出了详细安排。两地民事判决。
2. 香港与内地婚姻制度比较
(一)内地与香港的婚姻财产制度不同,内地婚姻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在香港结婚不会改变财产的所有权。婚前和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意使用和管理。
首先,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诉讼及财产条例》规定,离婚时法院可以命令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赡养费;其次,法院需要结合《婚姻诉讼及财产条例》第七条,综合考虑双方的收入。以及各自的生活能力、各自的经济需要和责任、离婚前家庭享有的生活水平、双方的年龄、婚姻存续时间等,最终确定婚姻内财产是否成立。需要转移——即实际分割;最后,香港作为判例法地区,根据2010年的判决——LKW v. DD [2010] 573,确定离婚时,香港法下的夫妻财产也需要按照“平等”的原则处理。分享”。
(2)婚姻存续期间的过错可能会影响内地财产分割,但在香港分割财产时不完全是考虑因素。
《婚姻法律程序及财产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表明,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主要考虑利益损失问题。其中,因婚姻破裂导致的生活水平下降、对家庭的贡献、因婚姻解除而获得的任何福利(如养老金)的价值等因素,是财产分割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换句话说,如果双方经济实力差距巨大,弱者会得到更好的保护。
(三)澳门的婚姻制度
一、澳门婚姻制度规定
澳门的婚姻制度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登记法》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对结婚和解除婚姻都有详细的规定。
2. 澳门与内地婚姻制度比较
澳门的婚姻制度包括:公证婚姻和宗教婚姻。民事婚姻,又称“世俗婚姻”大岭山律师,是指依照民法、民事登记法的规定缔结的婚姻。宗教婚姻是指天主教徒按照宗教仪式缔结的婚姻。
(一)澳门与内地婚姻法的实质要求相同,即婚姻必须双方同意且双方均已达到适婚年龄。禁止患有某些疾病和有直系血缘关系的一方结婚。
(2) 差异:
首先,澳门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分为两类:法定结婚年龄(18岁)和最低结婚年龄(16岁),男女相同。
其次,澳门婚姻法规定,有直接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不得结婚。例如,澳门《婚姻法》禁止公公与儿媳、婆婆与女婿结婚。
第三,《澳门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某些疾病不包括淋病、梅毒、肝炎等传染病。
此外,澳门婚姻法还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例如,婚姻禁止期是指前一次婚姻死亡后、后一次婚姻缔结之前必须存在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前次婚姻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与其他任何人建立婚姻关系,但双方后次婚姻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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