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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安全生产至关重要,公益诉讼为其

时间:2024-10-15 20:3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大岭山律师获悉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早在2016年,检察公益诉讼试点期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就提出“研究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安全生产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2021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风险或者引发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规定,提起公益诉讼,依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这为检察机关办理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体系”、“推进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加强重点行业安全监管”和重点领域。”这从目标导向、制度理念、重点任务等维度东莞大岭山律师,为检察机关办理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重要指导。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在促进安全生产中的功能作用和制度价值,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抓安全生产领域。安全生产涉及行业多、专业性强。法律体系非常复杂,非专业人士难以掌握。其中,《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法。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要法律,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也是检察机关开展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确定相关主体责任或者有关部门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同时,我国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等专门领域制定了《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矿山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 、特种设备安全、采矿和建筑。规定,上述领域可视为安全生产的特定领域。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上述领域安全生产问题的,检察机关可以结合安全生产法和专门领域立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针对矿山、尾矿、铁路安全群众投诉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道路交通、危化品、消防、工业园区、城建、危险废物、易燃易爆物品等,充分发挥起诉办案一体化优势,提高重大安全隐患线索发现能力。”实践中,笔者认为,地方检察机关应认真贯彻落实上述要求,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铁路集团联合发布的铁路安全生产领域典型公益诉讼案件,以及典型公益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的安全生产领域诉讼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结合本地实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纠纷,确定并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领域。

二是限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从本文可以看出,安全生产法的适用对象是需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适用安全生产法的调整,也不适用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规定。实践中,检察机关在探索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时,将飞线收费、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非生产经营活动纳入办案范围。这些活动虽然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由于投诉量大、群众反应强烈,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进行了探索,取得了良好效果。从检察公益诉讼的发展历史来看,检察公益诉讼领域已从法定的四个领域拓展到目前的“4+N”格局。扩容的主要原因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鉴于此,笔者认为,对于一些看似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问题,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对于实践中各地普遍开展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可直接立案办理;对尚未积累成熟经验的,办案单位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通过层层审批的方式开展工作。

三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界定。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概念,它决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如何正确认识生产经营单位? 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安全生产法》以来,有关适用对象的规定没有变化。在实际应用中,生产经营单位的范围早已超出其字面含义。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本文件尚未废止)明确规定,安全生产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大岭山律师,是指从事生产安全事故认定工作的基层单位。在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中。 ,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单位、个体合伙、个体工商户、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它包括合法基本单位和非法基本单位。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依法和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层单位,包括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等无生产经营主体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可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认识必须从其本质要素入手,无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者,还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无论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法还是违法,只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检察机关就可以依法进行公益诉讼、办案,这也是符合的。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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