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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音乐学院院长叶明春参与编纂

时间:2024-10-15 20:3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大岭山律师获悉

据西安音乐学院人文学院院长叶明春介绍,他参与国家古籍编纂出版专项基金资助项目的作品“就像在矿井里开采”。六年来,他查阅数万本古籍,“奋力拼搏”,终于编成《中国历代乐论:两汉卷》(以下简称《两汉卷》)初稿,最终可以作为《中国历代乐论:两汉卷》出版发行。 《汉书卷》(以下简称《汉书卷》),却没有列入他的名字,他对此“十分愤怒”。

《中国历代乐论》丛书由罗勤主编,王晓敦审稿。其中,《汉书卷》的主编是邓文。公开资料显示,罗勤和王晓敦目前分别是上海音乐学院音乐学系和温州大学人文学院的教授,邓文是王晓敦的学生。据有关介绍,《汉卷》收录了汉代乐理文章100多篇,并辅以详细注释,展现了汉代“新雅乐”的创造和相互依存的音乐文化特征。优雅又流行文化,具有很高的文献参考价值。

今年8月19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对这起侵犯著作权案作出判决,认定《汉书卷》为“抄袭”出自《梁汉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比对,被诉侵权作品与涉案著作权作品中有75篇摘录自同一古籍作品,其中72篇的注释与被诉侵权作品对应部分基本相同或者近似。作品。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罗勤、王晓敦、邓文构成“共同侵权”,且“明显受益于学术声誉”。要求三人在判决生效后60天内共同赔偿10万元,并在陕西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叶明春告诉红星新闻,目前他已收到赔偿,“但他们还没有道歉”。

受邀加入项目团队

中途退出后又有人接手

叶明春还担任中国音乐美学学会副会长。据西安音乐学院官网介绍,其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音乐美学史、中国古代音乐文献学。今年8月,叶明春作为原告在著作权侵权案中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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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叶明春。图片来源于西安音乐学院官网

本案共有六名被告,分别是:上海音乐学院教授罗勤、温州大学教授王晓敦、王晓敦学生邓文、丽江出版有限公司、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有限公司、陕西万邦书城有限公司

一位与原告和被告都熟悉的大学教授告诉红星新闻,王晓敦、罗钦都是著名的音乐文献学、音乐史学者,因此这起侵犯版权案被业界视为“对原告的挑战”。权威。” 。

根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书,叶明春提起诉讼的事实及理由如下:

2008年,罗勤、王晓敦等人组成项目组,编写中国历代乐理系列书籍,并邀请原告叶春明为《梁汉卷》撰稿。原告接到工程后,查阅了数万册古籍。经过多年的努力,终于于2014年5月14日完成了《梁汉卷》初稿,并于2014年5月15日将初稿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罗勤。此后,原告与罗勤沟通,王晓敦等人多次作出修改。但由于理念不同,双方最终未能达成协议,原告被迫退出该项目。

2020年6月9日,原告通过罗勤的朋友圈和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微信公众号发现,2019年10月出版的《中国历朝乐论》系列丛书中汉卷(即被诉侵权作品《汉书卷》的大部分内容与原告所著的《梁汉卷》内容相同。

叶明春告诉红星新闻,2015年8月至10月期间,双方就“初稿字数”和“注释是否应附有证据”等问题存在分歧。判决书显示,2016年6月30日,罗钦通过电子邮件告诉叶明春,如果分歧不能解决,叶明春退出项目组,罗钦将按照叶明春之前的工作量支付劳务费。

2016年7月3日,叶明春通过电子邮件通知罗勤,他将退出项目组并放弃费用。 2016年7月10日,王晓敦的学生邓文在收到罗钦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乐理写作作业指导书》后,开始为项目组撰写该系列丛书的汉代部分,随后形成了被诉侵权作品。 《汉书卷》。 》出版发行。

系列丛书的编写经历了多重挑战

满足音乐学的需要

叶明春认为,作为《梁汉卷》的作者,他拥有这部作品的版权。罗勤、王晓敦、邓文、丽江出版社、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未经原告许可,将其在《汉卷》一书中享有版权的文字作品用于商业目的,恶意明显。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陕西万邦书城有限公司作为销售者也侵犯了其著作权。

《中国历朝乐论》丛书是国家古籍编纂出版专项基金资助的项目。罗勤主编,王晓敦审稿。尚可查到的网上销售信息显示,该丛书分为8卷、9卷,包括《汉代卷》、《先秦卷》、《隋唐五朝卷》、《元明卷》卷》等,每套售价1000多元。

据红星新闻记者近日购买的《汉代卷》扉页栏目显示,王晓敦是温州大学教授、中国音乐学院博士生导师;罗勤,上海音乐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音乐史学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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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为罗勤。据上海音乐学院官网

王晓敦在序言中表示,该丛书是一部有关中国古今音乐的大型资料选集。该系列作品有两个目的:一是展示古今中国人对音乐的基本认识;二是展示中国人对音乐的基本认识。第二,满足音乐领域的学术需求。罗勤在后记中认为,《中国历朝乐论》是“中国音乐史”的缩影,将成为中国音乐史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罗钦讲述了该丛书编写的困难和挑战,他表示,该丛书的参与者大多是文字学领域的专家学者,他们都是王晓敦的学生。 “他们是一支非常专业的团队。” “整个过程都需要王晓敦来检查和决策。按理来说,这样的工作地位和本质,王晓敦先生应该是主编,而我只是助理。但他却坚持要当主编。”只是一个‘助理’,而我却成了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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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王晓敦。图片来自温州大学官网

叶明春告诉红星新闻,当时王晓敦安排学生编写《中国历代乐论》其他卷,但找不到合适的《汉代卷》人选。 “他们全国各地都搜查过,最后我来负责。”他说,每一卷的编撰者不仅要懂音乐,还要懂他所负责朝代的文献,而他的60万字初稿汇集了从东汉到21世纪的注释,因此具有相关性。史料如此之多大岭山律师,为了找到有用的部分,他的工作“就像挖矿一样”。

法院认定原告拥有著作权

案件事实符合“联系”、“实质相似”原则

涉案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及其类型,是本案焦点之一。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著作权作品《梁汉卷》是对中国古籍中有关汉代“乐论”的文献进行收集、整理、整理而形成的作品。这是原告智力劳动的成果。其文字选择和安排体现了作者的原创选择,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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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中国历代乐论》汉卷抄袭。

对于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应当以“接触”加“实质相似”的原则来判定。 “接触”是指被告接触到原告作品的可能性,“实质相似”是指将被诉侵权作品中受版权保护的部分与原告作品进行比较,判断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本案中,原告提供了与著作权相关的稿件、参考文献、投稿电子邮件等证据证明其为权利人,可以认定原告取得了著作权。 2014年5月14日,创作完成之日。经公证保全的被诉侵权作品版权页显示,被诉侵权作品于2019年10月出版发行。结合被告邓文称其于2016年受邀参与编辑的事实,可以认定:经确认,被诉侵权作品的形成时间为2016年2019年至2019年10月期间,晚于著作权作品的形成时间。

此外,原告叶明春、被告邓文先后属于《中国历朝乐论》系列项目组。原告曾将版权作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项目组成员。其提供的电子邮件内容显示,被告人罗勤、王晓敦均对修改著作权作品的内容和长度发表了意见,证明两人均曾接触过著作权作品。被告邓文作为《汉朝》系列的编辑,与项目组成员也有密切的接触,存在接触版权作品的现实可能性。

同时,被告邓文未能证明其完整创作过程的独立性。判决书指出,按照常理,要完成一部20万字以上的古籍编纂,需要编者付出艰苦的努力和巨大的努力,并应产生大量的考证材料、参考文献和电子资料。材料或其他证据,例如稿件修改记录。被告邓文仅说明了著作权作品与被诉侵权作品在风格、内容上的异同,但没有提供任何有关被诉侵权作品的编译过程的证据。在缺乏上述证据的情况下,无法确认被诉侵权作品的完整创作过程。

原告称侵权人已支付赔偿金

但他仍然没有道歉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被诉侵权作品与涉案著作权作品“……在段落选择、语言表达上完全一致”、“部分章节对应内容几乎完全一致”。

经比对发现,被诉侵权作品与涉案著作权作品中含有相同的11件古代作品。每本古籍的解释均存在引用相同古籍段落来说明同一论点的问题,且被诉侵权作品的大量内容可以在著作权作品中找到。相似或相同的段落在作品中相应的位置上可以找到。 “虽然语言形式发生了变化,直接引文和引用引文也有区别,但结构、论点、论点有很多相似之处,编排、编撰也很相似。这超出了巧合的范畴,”判决书称。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作为该丛书的主编著作权侵权案例,罗勤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也没有回应。目前罗钦的手机已关机,红星新闻记者无法联系上他。

被告人王晓敦、邓文主张,《中国历朝乐论》是一部汇编作品,其汇编风格属于该书编委会的全部智力成果。王晓敦作为编委会核心成员,享有全书及其分册的著作权。邓文作为各卷的作者,还享有《汉卷》的著作权。另外,原告的作品存在大量错误,不符合古籍编撰、编纂原创性的基本要求。被告的作品具有创新性,与以往的编译成果相比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作品。

对于编纂体例问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编纂结果不应与编纂方法等同。原告的作品虽然存在一些客观错误,但与作品整体60万多字的长度相比大岭山律师,属于创作者错误的合理范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依法认定被告人邓文抄袭他人著作权作品。而且,由于被告人罗勤、王晓敦、被告人邓文与抄袭行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三被告人对抄袭行为及后续行为均具有主观知悉。以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共同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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