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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婚约财产纠纷:共同生活、孕育子

时间:2024-10-15 20:3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大岭山律师获悉

关键词

民事婚姻合同、财产、同居和生育子女

案件基本事实

李某某与华某某(女)于201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自2019年2月起同居,2020年6月产下一子。两人于2021年1月举行了婚礼大岭山律师,但尚未办完结婚手续。婚姻登记手续。华某某收到李某某的聘礼1万元。随后,双方关系破裂,同居关系于2022年8月终止。李某某提起诉讼,要求华某某退还聘礼的80%婚姻家庭纠纷案例,共计人民币1万元。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8日作出(2022)豫0482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2022)豫04民终163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双方自2019年2月起同居,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同居期间,两人生下一名孩子,现已2岁多。同居期间,双方肯定要承受日常消费、生育、抚养孩子的相关费用。如果夫妻同居几年、共同抚养孩子两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这对华显然不公平。因此,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部分解释(一)》第五条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返还彩礼的规定,应当限于夫妻双方不住在一起的情况。已经同居的双方,因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备作为夫妻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但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夫妻同居的事实”不容忽视。本案中东莞大岭山律师,当事人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双方已作为夫妻共同生活三年多,并育有一子。拒绝返还彩礼的要求,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特别是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关于婚姻家庭部分(一)第五条的解释

一审: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22)豫0482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2022年3月28日)

二审: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民终1631号民事判决书(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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