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大岭山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dalingshanlsh.com 东莞大岭山律师事务所 官方网站 免费法律咨询
|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民法典规定:侵害人身权益或特定
东莞大岭山律师获悉
案例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侵犯自然人人身权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对自然人具有个人意义的特定客体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件基本事实
杨某六于2016年与某投资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购买了该投资公司开发的一套商品房。 2018年4月29日,投资公司将房屋交付给杨某六使用。杨某六占有该房屋后,发现其购买的房屋屋顶平台安装有三套油烟设备。油烟设备开启时,振动和噪音较大,油烟飘入室内。杨某六认为,投资公司在出售房屋时没有告知房屋屋顶平台安装鼓风机和油烟净化器,也没有在房产沙盘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杨某六向物业公司反映了上述情况。经公司核实,确实存在噪音,他与投资公司协商整改。 2019年4月,杨某六向某区环保局等多个部门投诉,但与投资公司无法达成协议,整改措施未能落实。本案审理过程中,投资公司对油烟设备进行了整改,振动、噪声有所降低。但杨某六认为,仍然有震动、噪音和油烟,让他无法入睡。投资公司和杨某六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投资公司限期拆除油烟设备,并赔偿其房屋租金损失2万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
本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 1、投资公司应对屋顶三套油烟设备采取适当的减振、隔声、降噪措施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涉案房屋平台进行整改,并完善油烟设备排烟口等措施,确保杨某六房屋内振动、噪声、油烟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通用标准; 2、投资公司赔偿杨某六精神损失费5000元。
投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岭山律师声明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环境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不容小觑。虽然我国立法没有对环境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作出具体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环境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不受保护。本案中,杨某六购买的房屋屋顶平台安装有三套油烟设备。设备运行产生的振动、噪声、油烟严重影响了他的正常生活。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适用情形:“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侵害人应当给予赔偿。”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一、如何正确认定环境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
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精神损害”的含义,导致实践中对“精神损害”的认定往往仅限于身体疼痛引起的精神痛苦。例如,只有当环境侵害被认为会导致疾病时,精神损害才存在。但环境侵权的特点恰恰在于损害后果具有隐蔽性,大量的精神痛苦独立于身体痛苦而存在,如光污染造成的疲劳、无力等。因此,环境侵权造成的纯粹精神损害不能被忽视,从而避免排除应予救济的环境精神损害。正确认定环境精神损害,应把握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环境精神损害必须以人身权益损害为依据,从而排除财产损害。例如,非特定养殖鱼类因水污染死亡,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可以行使对物索赔权。其次,环境精神损害中的精神痛苦并不以身体痛苦为前提。比如,空气污染如果导致白血病,就会造成精神损害,但如果不导致白血病,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比如食欲不振、精神萎靡等,这些不依附于身体痛苦的精神痛苦也应当纳入精神损害的范围。本案中,杨某六因振动、噪音、油烟而长期遭受损害。虽然他身体上没有患病,但他多次要求整改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足以说明他因环境侵权而遭受了难以忍受的精神痛苦。显然这是应该受到保护的精神损害。
二、如何正确认定环境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只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害人才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对于什么是“严重精神损害”以及如何认定“严重精神损害”,法律或司法解释并没有具体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于法律规范一再强调“严重性”环境污染侵权案例大岭山律师,严重性标准阻碍了很多被侵权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很多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理由是被侵权人无法证明存在严重的精神损害。赔偿。狭隘的精神损害严重程度认定逐渐偏离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初衷。正确识别严重精神损害,可以考虑以下三个步骤:一是精神损害的发生不超出日常生活规律。环境精神损害很难认定或证明,但如果符合生活常识,就应该认定。例如,长期饮用被污染的水或吸入有害气体,必然会对人的身心健康产生影响,因此声称有精神损害是常识。二是精神损害超出常人的承受极限。环境污染具有因果行为的价值。它在损害他人权益的同时,也创造了一定的社会价值,所以应该在一定限度内容忍。考虑到精神损害程度因个人心理承受能力而异,应以普通人的承受极限为标准。例如,地铁运营不可避免地会对周围居民产生噪声影响,但在非休息时段运营尚不足以对普通民众造成难以忍受的精神痛苦,不应认定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第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道歉等方式显然不足以减轻被侵权方的负担。精神损害一旦发生,是不可逆的,无法从根本上弥补损害。精神损害赔偿只是救济方式之一,主要起到安抚作用。因此,只有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具有抚慰性质的救济方法仍不充分时,才能认定其有严重精神损害,并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如何合理确定环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未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作出具体规定。相反,第五条列出了补偿数额应考虑的因素。由于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高度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
根据多地高级法院发布的指导意见大岭山律师,环境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超过5万元,少数地区规定不超过10万元。首先,结合大量司法案件确定一万元以下赔偿数额的实践经验,参照《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数额采用“比例酌情+最低限额”。 《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中确定精神损害责任的法律规定》 在确定环境侵权案件的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损害程度不同确定赔偿数额: 1.死亡、死亡的损害最严重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不低于五万元; 2.虽未造成死亡,但造成侵权人患病或者出现生理代偿状态等,对健康造成明显损害的,赔偿金额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3、生理变化不明显或不存在生理变化(如抑郁、焦虑)等对健康的潜在影响,赔偿金额在1000元至10000元之间。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因为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标准已经过滤掉了不应当赔偿的轻微精神损害,所以应该设定一个最低限度。其次,等级限制并不是绝对的限制。环境精神损害的主观性和个体差异性决定了赔偿数额的确定仍应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应充分参考分级限制,以保证类似案件的判断相对相似。最后,由于精神损害无法真正获得赔偿,因此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客观考虑赔偿数额是否足以安抚被侵害人。本案中,被侵权人遭受的精神损害是由??于轻微的生理变化造成的,赔偿金额应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他的诉讼请求5000元没有超过这一限额,法院判决完全支持他的诉讼请求。赔偿金额足以抚慰他所遭受的精神伤害。
大岭山 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