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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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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无论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还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均属于财产性诉求,应以合同金额确定案件标的额​

时间:2024-08-29  【转载】

最高法认为,无论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还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东莞大岭山律师均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相关财产的处分,属于财产性诉求,应以合同金额确定案件标的额;同时要求违约金的,以合同金额和违约金数额合并计算诉讼标的额。 例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金额为100万元,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20万元违约金。那么,案件标的额应为100万元与20万元之和,即120万元。 这种认定方式的主要依据在于,合同本身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都与合同所约定的财产权益密切相关。解除合同可能导致当事人基于合同所预期的财产利益无法实现,继续履行合同则涉及到合同项下财产的交付、使用等具体权益的落实。因此,将这些诉求都归为财产性诉求,并以合同金额来确定案件标的额,大岭山律师有助于更准确地反映纠纷的实质和涉及的财产范围,也便于法院在确定管辖权、收取诉讼费等方面进行统一和规范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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