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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最高院;夫妻一方对共有房屋登记在配偶名下并由其控制、支配和使用采取默认态度的,应推定其对配偶将该房抵押知情或应当知情
最高院认为,夫妻一方对共有房屋登记在配偶名下并由其控制、支配和使用采取默认态度的,东莞大岭山律师应推定其对配偶将该房抵押知情或应当知情。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188号民事裁定书中,案涉房产属于周伟东与程晓春的夫妻共同财产,一直登记于周伟东名下,且房产一直处于出租等经营状态,程晓春对周伟东个人对外进行出租获利并未提出异议。程晓春、周伟东称周伟东定期将案涉房产租金的一半以上转账给程晓春,但提交的转账流水不足以认定双方对租金的分配有明确约定,亦无证据证明周伟东对外出租房产经过了程晓春同意。这种情况下,程晓春对案涉房屋登记在周伟东一人名下并由其控制、支配和使用采取了默认态度,否则即应办理共有权利登记,但其一直未予办理,依法应推定程晓春对周伟东对涉案房屋抵押知道或应该知道,程晓春关于周伟东与文化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的《反抵押担保合同》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最高院作出这样的认定,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 **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如果夫妻一方能够对共有房屋被配偶单独控制、支配和使用长期默认,而在配偶进行抵押等处分行为时又主张不知情来否定交易效力,会对交易相对方的合理信赖造成损害,不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通过推定知情或应当知情,可以避免随意否定基于合理信赖产生的交易行为的有效性。 - **符合日常行为逻辑和常理**:在正常的夫妻关系和家庭财产管理中,对于重要的共有财产,一方长期默认另一方单独处理相关事务,包括对房屋的控制、支配和使用等,从常理推断,其对另一方可能进行的包括抵押在内的重大处分行为应当有一定的认知或预期。要求夫妻双方在涉及共有财产的重大事项上积极行使权利、表明态度,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符合一般的行为逻辑和公平原则。 - **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一些情况下,第三人可能基于对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以及该方实际控制、支配和使用房屋的表象,而相信其有权进行抵押等处分行为。如果轻易认定夫妻另一方不知情而使抵押无效,可能会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上述推定规则,大岭山律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