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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提前下班在宿舍洗澡摔伤,单位与人社局均不认可工伤
时间:2024-08-29 【转载】
在该案件中,法院判决撤销了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东莞大岭山律师并责令人社局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就程某是否属于工伤重新作出认定。 法院作出这样判决的主要依据如下: - **人社局事实认定不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中,程某于2019年7月22日下午16点30分提前下班返回位于单位在厂门外约400米距离由单位租赁的民房洗澡时摔伤。时间上符合“工作时间前后”的规定,但人社局虽然调查核实了程某的工作岗位等情况,却没有核实程某在工作中是否有可能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程某下班后的清洗身体(洗澡)的行为是否属于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 - **关键事实未调查清楚**:经庭审查明,程某洗澡时摔伤的民房(别墅)系y公司租赁,该民房共居住了五位y公司单位的员工,然而,该民房是程某个人的居住地还是属于单位的员工宿舍,人社局并没有调查清楚。如果属于单位的员工宿舍,且位于厂区附近,可以认为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综上所述,人社局认为程某此次受伤不属于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而造成,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大岭山律师因此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并要求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