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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冻结的常见法律问题

时间:2024-08-29  【转载】

以下是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东莞大岭山律师一些常见法律问题:


  • 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1

    •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 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在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 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范围13

    •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 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 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 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 唯一住房的查封与拍卖1

    •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 夫妻共有财产的执行1

    •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 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的查封1

    •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 贷款账户能否冻结、扣划12

    • 银行开立的以被执行人为户名的贷款账户,其中所记载的账户余额为银行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属于贷款银行的资产,并非被执行人的资产,而只是被执行人对银行的负债。因此,在执行以银行为协助执行人的案件时,不能冻结户名为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账户。

  • 养老金能否冻结、扣划12

    •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范围,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 住房公积金能否冻结、扣划12

    • 执行法院需要冻结被执行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余额的,可以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协助冻结。

    • 经查询,确定被执行人正在以该项住房公积金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还款义务的,执行法院对该项住房公积金暂不予以冻结,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还款余额及利息的,对超出还款余额及利息部分,执行法院可以冻结。大岭山律师符合相关条件的,执行法院可以予以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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