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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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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有严格限制

时间:2024-08-29  【转载】

东莞大岭山律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69。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36。所以,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应为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5 日内 36


需要注意的是,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7。并且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7。例如,如果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的第 15 日当天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只要邮戳日期显示是在 15 日内,就不算超期,而不论法院实际收到该申请书的时间是否超过了 15 日 7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以下情况可能会对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产生影响:


  • 默认管辖:如果当事人未在规定的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9

  • 共同诉讼:对于共同诉讼案件,其中部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其他共同被告的答辩期间不受影响。

  • 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到诉讼中去,视为承认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不可再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大岭山律师由于其在诉讼中居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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