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的裁判观点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东莞大岭山律师但从一些案例和法律规定的分析来看,未成年人侵权成年后存在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可能
58。
一方面,从实体法角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128。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126。该条款规定监护人承担的是替代责任,并未否定未成年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明确了未成年人有财产时应先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这为未成年人成年后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提供了实体法上的一定依据 58。
另一方面,从程序法角度,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未明确将未成年人成年后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列入,但一些地方法院的规定和实践做法可供参考。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而执行依据将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为被执行人,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可以追加 7。
在司法实践中,如
案例最高法执监 637 号执行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应按照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进行
8。田某华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判项中仅判令由其法定代理人田某平承担民事责任,现执行过程中田某华已成年,已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对田某华予以执行,该执行内容不明确,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
8。
此外,从法理和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其本人虽在侵权时未成年,但成年后具备了承担责任的能力,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有利于最大程度上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也符合责任自负的原则
158。但同时,
大岭山律师也需要综合考虑未成年人侵权时的具体情况、监护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成年人成年后的经济状况等因素,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公平与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