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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如果被告已经应诉答辩,即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

时间:2024-08-29  【转载】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最高院的裁判观点,东莞大岭山律师如果被告已经应诉答辩,即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 123


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123


例如,在(2020)最高法民辖 82 号案件中 13,原告陈刚起诉被告程霜霜买卖合同纠纷,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登记立案,并向被告发送应诉通知书,被告于 2019 年 8 月 19 日提交答辩状且未就管辖权提出异议,该院还于 8 月 19 日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到庭,被告缺席。之后该院裁定将案件移送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但最高院认为,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被告已经应诉答辩,即使该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能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其移送管辖不当。


又如在(2020)最高法民辖 79 号案件中 2,原告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辽阳市财政干部教育中心、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的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立案,后作出一审判决,原告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期间,西城区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裁定将案件移送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西城区法院在原审及发回重审中均已开庭审理,当事人进行了应诉,且不存在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此时即便西城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法律规定亦视为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在当事人已应诉并开庭审理完毕后将本案移送违反法律规定。最高院也认同此观点,认为西城区法院在具有管辖权的前提下将本案移送不当 2


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避免因为法院对于管辖权的认识存在分歧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45。如果法院在被告应诉后还可随意移送案件,大岭山律师可能会导致诉讼程序的不稳定和不确定性,增加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成本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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