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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拖欠工程款,即使合同无律师费约定,违约方也应承担律师费和保全费

时间:2024-08-29  【转载】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东莞大岭山律师即使合同没有约定律师费的承担问题,若存在拖欠工程款的违约情形,违约方也可能需承担律师费和保全费,最高院的这一观点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 律师费属于维护合法权益的合理支出:诉讼是因被告逾期支付工程价款引发,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聘请律师而支付的律师费,是其在面对违约行为时为保障自身权利所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支出2

  • 符合相关司法政策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 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拖欠工程款的违约行为可视为一种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的不当行为,导致守约方产生了律师费等损失,法院据此支持守约方关于律师费的主张,符合该司法政策的精神25

  • 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和市场秩序:如果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无需承担对方因维护权益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可能会导致违约成本过低,无法有效约束违约行为,也不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让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和保全费,能够促使当事人更加谨慎地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交易秩序4


例如,在(2021)最高法民申 2923 号案件中,万学才因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而提起诉讼,产生了律师费和保全费。最高院经审查认为,万学才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其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大岭山律师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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