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审结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改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卖家退还买家已支付的购房定金145。
案件经过如下123:
合同签订:小莉和小张想为孩子上学置换一套“学区房”,东莞大岭山律师通过中介公司找到卖家李女士,房屋成交价格定为3870万元。为逃避200多万元税款,中介提议通过“婚更”(即小莉与小张先离婚,小张再与卖家李女士结婚,婚内办理房产过户后再离婚)办理过户手续,买卖双方同意此提议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购房定金为200万元,现场交付20万元,剩余180万元于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补足,合同还约定双方通过婚姻办理过户手续,并载明若因乙方(小莉、小张)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已支付的定金由甲方(李女士)没收。
产生分歧:合同签订后不到一周,小莉和小张就房价款、付款期限、付款方式与李女士产生分歧。原来在合同签订后第二天,他们得知该小区上一套相同户型房子以3500万元卖出,认为中介串通卖家抬高房价,要求降低房价、延后付款期限等,在与卖家协商无果后,夫妻俩迟迟没有支付剩余定金。
合同解除与诉讼:当年6月,李女士向小莉、小张发送《合同解除通知函》,通知购房合同解除且没收已缴纳的20万元定金。夫妻俩不服,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定金及支付相应利息。一审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通过婚姻办理过户手续”的约定违背公序良俗,旨在避税,应属无效,其余合同内容合法有效,认定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系因小莉、小张违约而导致解除,李女士主张没收定金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驳回小莉、小张的诉请。夫妻俩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判决: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通过婚姻办理过户手续是为逃避缴纳税款,属明显偷税行为,且数额巨大,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应予以禁止;买卖双方利用房地产登记管理漏洞,约定通过先结婚后离婚方式变更房地产所有权,有违公序良俗;合同系通过“婚更”这种非法手段实现合同目的,“婚更”条款是合同主要条款,是完成房屋所有权变更、实现合同目的的唯一手段。综上,该合同应认定无效,鉴于《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上海一中院遂改判李女士返还小莉、小张购房定金20万元。同时,小莉、小张对签订无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亦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故驳回他们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请。
法官提醒,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还存在其他利用婚姻登记制度获取利益或者逃避责任的现象,
大岭山律师诸如利用虚假结离婚骗取拆迁款、逃避执行、骗取贷款、规避房屋限购政策、取得特定城市户籍等,社会主体从事上述不法交易不仅有违公序良俗,同时其交易本身具有极高的法律风险,行为人本人也极易触犯法律,甚至走上犯罪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