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的裁定认为,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在没有明确约定或证据表明是赠与的情况下,
东莞大岭山律师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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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2021)最高法民申5306号案件中,父母向子女转款用于子女购买房屋,主张该转账款项系属借款,并提供了银行转账明细、子女一方的自认、子女一方出具的《借款协议》《欠条》等证据加以证明,子女的配偶虽辩称该转款系赠与,但并未提供充足证据1。法院综合款项的支付过程、支付方式及其他相关证据等认定双方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并认定子女的配偶作为房屋共同共有人,应对因购买房屋而产生的夫妻共同借款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1。
再如(2018)京02民终12046号案件中,刘金塔、黄敬华依据支付购房款的转账凭证及刘如河出具的借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李颖、刘如河偿还借款本息,法院认为应视为刘金塔、黄敬华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证明责任4。李颖抗辩该款项系刘金塔、黄敬华对李颖、刘如河的赠与,李颖应对其上述款项系赠与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但李颖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刘金塔、黄敬华对其与刘如河有赠与的意思表示,结合刘金塔、黄敬华二人的经济能力、对赠与意思表示的否认、刘如河对借贷关系认可等情况,认定存在赠与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4。最终法院将刘金塔、黄敬华支付的购房款认定为对李颖、刘如河的借款,李颖、刘如河应当返还4。
然而,具体案件中出资的性质认定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和证据进行判断。
大岭山律师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或其他证据表明出资是赠与,那么则应按照赠与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