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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审明确: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其配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即视为丧失劳动能力,应当支持其配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时间:2024-08-29  【转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鲁民申707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东莞大岭山律师根据法律关系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其配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侵权方无证据证明还有其他生活来源的,应当支持受害人配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3


在该案件中,齐某坤的驾驶员驾驶车辆导致刘某华(已年满62周岁)死亡1。齐某坤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其中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1。齐某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万元1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连满61周岁,已丧失劳动能力,财保临沂分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李某连还有其他生活来源,故李某连应属被扶养人的范围,支持了被扶养人生活费1。二审法院也认为,李凤连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不具备劳动能力,一审根据其扶养人情况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处理并无不当1。财保临沂分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被扶养人的扶养费正确,李凤连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不具备劳动能力,原审根据其扶养人情况对被扶养人生活费予以处理并无不当,依据相关规定对被扶养人的相关费用予以计算也并无不当,故驳回了再审申请13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配偶都当然被视为丧失劳动能力并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3。如果受害人配偶有其他生活来源(如自己有退休金、有其他收入或子女有赡养能力等),则可能不被支持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3。每个案件都需要根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3。例如,大岭山律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粤民再125号民事裁定书中,因冀汉臣的子女对其负有法定赡养义务且确认有工作做、有赡养能力,所以二审法院认为冀汉臣不属于法律规定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对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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