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消费积分兑股权,一跃当老板?

时间:2024-03-24  【转载】

2017年何某主动告知张某持有一定数量的浙江某集团名下网络商城积分的会员可以成为该集团的股东,而该商城当时已不再出售积分,要想获得更多的积分只能向其他有积分的会员购买。张某便委托何某代为办理入股事宜,最终张某以1元1积分的价格,向案外人沈某购得10万积分。后集团网络平台涉嫌违法被公安立案查处,而张某委托何某入股的10万元并未打入集团账户,故未获任何退赔。张某向何某多次协商赔偿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委托理财款10万元。

何某辩称,张某委托自身帮忙入股事宜没有事实依据,该10万元是委托操作购买积分事项,该委托事项已经完成。该集团因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在清退过程中并未将商场积分计入损失,张某因此未获得任何退赔,并不是何某的原因。

经审理查明,张某、何某均为集团网络商城的会员。张某听闻持有一定数量的会员积分即可成为集团股东,于是委托何某代为向其他会员购买10万积分。张某按照何某指令将10万元汇入指定案外人沈某银行账户内,取得了该商城积分。后该网络平台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网络商城积分被清零,会员持有的积分未被公安机关计入损失。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具体到本案,张某因轻信持有一定数量网络商城的会员积分便可成为集团股东的传闻,委托何某以10万元代为向其他会员购买10万积分,何某已完成委托事务,张某已实际取得10万会员积分。双方并未约定委托报酬,亦无证据证明案涉委托事务系有偿委托,张某购买所得商城10万积分因集团涉及刑事犯罪被清零,其购买该积分的10万元损失并非何某导致,故张某主张受托人何某赔偿其购买积分损失1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江阴法院驳回了张某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效力。

近来,“消费返利”“积分增值”等口号出现在多个商户、平台的营销内容中,全国各地陆续出现通过“消费变投资”的话术实施非法集资,受害者甚众。面对不断翻新的骗局,网友们可以通过看返现比例、时间差的方法来判断识别。正常的消费返现、积分返利一般比例不会太高,如果返现比例已经超过了主营业务的利润率,就比较可疑了。此外,正常的返现,一般是当场兑现,或者在一段短时间的未来兑现,返现和消费行为之间不会存在超长的时间差。承诺的“高额返现”将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逐步按比例返还的,容易为违法行为留下操作空间。

再次提醒广大网友,擦亮眼睛,保持警惕,远离各种名目的“资金盘”骗局。(吴玉凤 毕斯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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