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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占用基本农田非法取土 毁坏耕地被判刑
对农田进行非法取土牟利,造成农田的耕作层被深挖剥离或压占破坏,耕地功能丧失或严重损坏的后果。这种为了一己私利,故意大肆毁坏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姜某某以挖鱼塘为名租赁溧阳市天目湖镇观山村委周笪村南面耕地后,即雇佣挖机和运输车对上述地块进行非法取土,并将土石卖予溧阳市观山高速公路工地牟利共计190余万元。期间,溧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多次开展现场调查,并责令其停止、改正违法行为,但姜某某仍拒不整改、继续非法取土,直至2020年1月才停止。经现场勘测和鉴定,姜某某占用农用地共计38.41亩,其中34.87亩耕地的土地利用规划为永久基本农田,被开挖深度为5.5-9米,耕作层被深挖剥离或压占破坏,耕地功能已丧失或严重损坏。
本案由溧阳检察院向江阴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确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190万元。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也是不可或缺的生态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在耕地。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规定“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土地用途,严禁未经审批违法违规用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用途。本案被告人姜某某以承包土地为幌子,实际在承包耕地上大肆取土出售牟利,造成耕地大量损坏,且其中绝大部分为永久基本农田,姜某某在土地管理部门现场调查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时,不但不整改,反而继续非法取土,导致耕地功能严重损坏,最终被判处监禁刑并责令退赔全部违法所得。本案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有效遏制各类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坚定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