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化妆品的伪劣赠品与正品捆绑销售,犯罪金额合计计算

时间:2024-03-24  【转载】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化妆品市场巨大的利益驱使部分不法商家铤而走险,采用在化妆品中过量添加一些有害物质的方式达到一时的“美白”、“祛斑”等功效,而忽略了这些有害物质给人体带来的危害。江阴法院近期就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

2020年,被告人范某某、吴某某注册成立无锡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推出“苗皇后”品牌化妆品。为让“苗皇后”品牌能快速打开销路、占领市场,被告人范某某欲推出一款效果好见效快,且能通过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的祛斑产品。

2020年9月,被告人范某某联系到深圳市某化妆品公司负责人被告人李某并提出上述需求。被告人李某向被告人范某某提出变相逃避检测的方法,将能通过检测但祛斑效果不明显的化妆品做成大套盒,无法通过检测但祛斑效果快的化妆品做成小套盒赠送,进行搭配售卖。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范某某、吴某某以40余万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李某订购上述化妆品套装并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10万余元。经检验,送检的赠品小套盒中夜用巩固霜汞项目实测值为43000mg/kg,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李某、吴某某在生产、销售产品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三被告人的行为均确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情节依法对被告人范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本案中,被告人范某某、吴某某向李某订购化妆品套装对外销售,其中祛斑效果不明显的正品大套盒以正规程序进行生产,祛斑效果明显的赠品小套盒既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亦未备案。三被告人明知赠品小套盒无法上市销售,仍采用正品大套盒+赠品小套盒的销售模式,即正品大套盒依附于赠品小套盒才能打开销路、占领市场,赠品小套盒依附于正品大套盒才能上市销售,二者形成有机整体,密不可分。故应当以所谓化妆品套装的整体销售金额认定三被告的销售金额。

不法商家在化妆品中过量添加的重金属元素“汞”,极有可能给使用者带来直接的皮肤损害,如皮肤过敏、形成刺激性皮炎等。为逃避监管,上述商家将添加“汞”元素的化妆品作为赠品与祛斑效果不明显的化妆品进行搭配售卖,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江阴法院以规范化妆品经营市场、保障消费者化妆品使用安全为出发点,严厉打击此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规范整治医疗美容行业,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燕燕 韩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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