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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丈夫转让果园后妻子反悔 法官查明事实公正裁判获赞
时间:2024-01-23 【转载】
2012年,被告李某从案外人张某处购买了位于第四师六十六团某连17.7亩果园、住房及所有地上附着物。此后,被告李某按期向连队缴纳了涉案土地的流转费及水费。2016年1月27日,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登记结婚。2022年1月10日,被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签订《果园转让协议》,约定:被告李某将17.7亩果园、住房以及所有地上附着物以140 000元转让给被告马某,被告马某向被告李某一次性付清140 000元;被告马某付清购买果园款项后,该果园属被告马某所有;如遇政策征收,所有赔偿归被告马某享有,被告李某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协议签订后,被告马某依约向被告李某支付了转让款140000元。
现该果园被征收,原告胡某(系李某的妻子)以涉案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及涉案果园、住房及所有地上附着物系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李某无权处分,且胡某对该协议并不知情为由,请求确认被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签订的《果园转让协议》无效,诉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