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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两次起诉离婚 法院怎么判?
据了解,小秋和小强自由恋爱相识,于2012登记结婚,并在同年生育一子取名小浩。婚后小强经常在外打工,对家庭、孩子不顾,小秋曾于2018年12月21日在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判决书,驳回了小秋的诉讼请求。之后,夫妻感情也未能得到进一步改善,二人分居至今。
2021年3月16日,原告小秋再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结束与小强的婚姻关系。承办法官了解案情之后,便通知被告到庭,听取了被告关于离婚与否的意见,被告到庭后,情绪激动,认为原告作为母亲和妻子都不称职,但为了家庭完整,小孩的健康成长,他仍是不同意离婚,希望法庭多给原告做思想工作。随即,法官展开了此纠纷的审理。
双方出席法庭后,气氛顿时凝滞起来。二人不仅是相顾无言,简直就是看都不想相互看一眼,表情也都充满焦躁。
小秋铁了心地说道:“没什么好说的,婚后感情一般,现如今感情破裂,日子过不下去了,只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俩离婚。”
小强听到这话后愤愤地说:“我俩从认识到确定恋爱关系并经过4年的一起工作相互了解,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并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也很稳定,因为买房,我考虑到家庭经济状况不是很好,想多挣点钱补贴家里,才被迫外出打工,我不同意离婚。”
承办法官安抚了双方的情绪,考虑到两人孩子较小,还是希望居中调和给孩子一个完整幸福的家,遂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分别对二人进行谈话,但二者依旧各持己见。
法官耐心地询问道:“能否看在孩子的份上不离婚,给彼此一个机会?”但原告态度坚决。由于原被告不同意调解,双方对离婚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承办法官只好依法宣判:当事人在初次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夫妻双方又持续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长期分居亦致使夫妻感情无挽回的机会,表明夫妻感情在前次诉讼之后并无改善,且夫妻一方再次提起诉讼,持续提起诉讼表明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意志坚决,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如勉强维持,对双方工作、生活均不利,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