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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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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下列民事诉讼案件,一般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4、被告被监禁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