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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抚养费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
时间:2023-06-28 【转载】
对于诉讼主体问题,简要概括以下几种情形:
以子女为原告、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担任法定代理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被告
具体来讲又可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子女起诉要求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抚养费。比如协议离婚时,父母双方约定未成年子女随一方共同生活,不直接抚养一方每月支付抚养费。现不直接抚养一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可作为原告起诉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第二种情况是子女起诉要求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变更抚养费。比如离婚时父母已就抚养费问题达成了协议,或法院判决确定了抚养费的标准。现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子女要求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增加抚养费。
1、以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原告,子女及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为共同被告
这种情况是常见的变更抚养费的起诉模式。如父母已就子女抚养问题在离婚时达成过一致。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停止或降低支付标准。
2、以子女为原告,父母双方为被告
采取这种做法的情况一般是父母均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起诉父母要求承担抚养义务。或在父母离婚之后,无其他扶养及赡养义务人的成年子女出现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状况,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时,成年子女起诉要求父母继续履行抚养义务。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