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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共享电车肇事后逃逸 谁来赔?

时间:2023-05-05  【转载】

 基本案情

  2022年的一天,小宋在骑行青某共享电车时,不慎将正常行走的孙老太太撞倒,发现老太太倒地后,小宋将孙老太太扶到马路边坐好后便骑车离开。孙老太太发现自己站不起来,立即联系家人将自己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住院后,孙老太太治疗8天,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

  看着不菲的治疗费用,想到自己被撞后当事人竟然逃逸,孙老太太立马报了警。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为小宋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驾驶非机动车通行,且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报警保护现场,小宋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出院后,孙老太太将小宋、青某共享电车的保险公司诉至包头市青山区法院,要求小宋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总计18万余元。同时孙老太太向法院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伤残等级八级。

  青某共享电车公司就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向某财保公司进行了投保,双方约定第三者意外残疾责任限额为10万元,三者意外医疗责任限额为1万元。但根据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二)款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损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包头市青山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小宋肇事逃逸,由小宋赔偿孙老太太住院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总计17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青山区法院作出判决后,小宋进行了上诉,包头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机动车大多会投保相对完备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之后的处理规则普遍知悉。但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大部分骑行人没有投保意识。即便共享单车由经营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但保险责任的范围仅限于第三者意外残疾和意外医疗责任,并且明确约定了免赔事由,尤其肇事逃逸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内蒙古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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