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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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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证据的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3-04-22  【转载】

电话录音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大证据类型之一的“视听资料”:即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像、活动影像和图形,因此当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包括电话录音在内的所有证据都应当具备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1、真实性。


电话录音应当是真实存在的,必须在原始载体上,没有经过剪辑修改。如果你已经将电话中的录音原件删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可以提供复制品,但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另外,录音必须完整。


2、关联性


电话录音内容应当与本案有关联,能够反映本案的相应事实,不能是与本案无关的内容。录音当中应当把事实还原清楚,要能够证明对方的主体身份,以及事情的缘由。


3、合法性


电话录音要通过合法形式取得,不能采取侵犯他人隐私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形式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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