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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超市方误写标签,消费者起诉维权
2016年12月10日,唐某在某超市锡山店购买了劳仑兹细薯条6袋,共计55.8元。某超市锡山店标注的价格标签产地为德国,但唐某食用2袋劳仑兹细薯条发现涉案商品外包装标注的产地为波兰,唐某认为对其本人构成欺诈,故要求某超市锡山店退还货款,并赔偿500元。
某超市锡山店辩称,价格标签标注问题不会产生宣传效果,并未诱骗唐某购买并从中非法获利;价格标签标注的商品与涉案产品外包装标注的产地不一致,系因为工作人员存在工作失误录入错误所致,超市方并非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现已改正;涉案商品并不具有地域性特征,且涉案商品质量合格,亦未对唐某造成损害,故要求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唐某另作出如下陈述:购买时,唐某并不知晓劳仑兹细薯条的产地,其也不清楚德国薯条与波兰薯条是否存在差异,其仅知道德国制造或生产的产品为最佳。
审理中,某超市锡山店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涉案的劳仑兹细薯条经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准予进口。
经审理,锡山法院对案件认定如下:
1、某超市锡山店是否具有欺诈的故意。从普通消费者角度出发,劳仑兹细薯条在流通市场并没有“产地”口碑和市场影响力,即某超市锡山店在价格标签上所标注的“产地”并未比商品包装上“产地”更受广大消费者欢迎,且唐某庭审中陈述并不知晓劳仑兹细薯条的产地,其仅认为德国的商品为最佳。故无论从提高市场效益或其他角度,均不能推定某超市锡山店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
2、某超市锡山店是否视为实施了欺诈行为。所谓的“价格标签”应是经营者向消费者公布价格的一种形式,其所传递的主要信息为商品的价格信息。故一般判定时,应关注的是商品包装标识等信息,而不是作为公布价格的“价格标签”上所做的备注,故不应视为某超市锡山店实施了欺诈行为。
3、消费者是否被诱骗而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某超市锡山店作为大型实体超市,唐某购买商品时,可对实体商品进行明确认知,且该产品不具有地域性特征,亦不属于地域性名牌产品,价格标签上备注的产地与商品外包装标注的产地不一致,不会产生虚假宣传的效果,故无法直接推断唐某被诱骗而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
综上所述,某超市锡山店不构成欺诈,故唐某要求某超市的退还货款,并赔偿5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评析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群,而非明知商品存在质量或其他问题购买后,以牟利为目的的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是目前我国侵权立法中最为严厉的惩罚性赔偿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应当符合该立法初衷。法律保护正当维权的消费者,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打假”,法院应不予支持,商家也应勇敢的说不。
锡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