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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借款时签字承担担保责任吗?

时间:2023-03-23  【转载】

龚某为某农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10月12日,因某农业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金某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协议约定:“某农业公司向金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六年,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利息为年利率20%,龚某为某农业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某农业公司在借款人处盖章,龚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在借款人处签字,担保人处空白未有签名。后金某按约向某农业公司汇款100万元,某农业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归还借款引发诉讼。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某农业公司结欠金某借款100万元及利息没有异议,但对龚某是否对某农业公司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有争议,龚某认为其仅作为法定代表人在借款人处签字,未在担保人处签字,故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龚某虽未在担保人处签字,但借款协议的内容中明确载明龚某对某农业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龚某作为某农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借款人处签字,表明其已知晓借款协议中关于龚某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内容,故龚某应对某农业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经法院释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农业公司分期归还借款,龚某对某农业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般情形下,担保人仅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未表明担保人身份的,因没有明确的担保的意思表示,不视为对借款提供担保。

而本案中因借款协议中有明确的担保的意思表示,虽担保人未在担保人处签字,但其在借款协议上签字表明其已知晓借款协议的内容,故龚某应承担担保责任。


出借人今后在出借款项时,若有担保人提供担保,应在借款合同上明确载明担保人的身份、保证期限、保证责任的类型等,以免出现纠纷时产生脱保或者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等情形。


江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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