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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代书遗嘱形式强,岂能草率当儿戏

时间:2023-03-23  【转载】

单某、范某育有子女三人,分别为单某甲、单某乙、单某丙,范某于2002年12月16日去世,单某于2019年1月16日去世。单某是个退休教师,退休工资比较高,虽然身体欠佳但是扣除一些保姆的护理费用,生前还存下了14万元的存款。单某去世前几年,单某的小女儿单某丙主动提出赡养老人,单某就将其中13万元于2015年起交给单某丙保管,另1万元存单由单某甲保管。单某死后,三兄妹因为单某的工资、抚恤金、丧葬费、存款等遗产发生分歧。2020年1月3日单某甲将单某乙、单某丙诉之法院,要求对单某名下的遗产进行分割。单某丙应诉后出具了一份由村委会工作人员代书的单某丙的遗嘱,认为存款13万元是单某生前的赠与,不属于共同继承的范围,请求驳回单某甲的诉讼请求。


  


  经过审理,锡山法院认为代书遗嘱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要求。单某丙提供的代书遗嘱载明“将单某的存款13万元分给单某丙”,该遗嘱上仅有单某的名字及捺印,未有日期,也未有代书人及其他见证人的签字确认并署明日期,法院认定该份遗嘱从形式上不具备代书遗嘱的有效要件。法院在对代书人王某调查时王某称,该份遗嘱实为单某丙口述,单某在旁全程仅有点头动作,法院认为仅凭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单某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无法证明该份遗嘱系单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无法确认遗嘱上的名字系单某本人所签。因此法院认定该份代书遗嘱无效。




  判决后单某丙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确认,单某生前已处分给其的13万元,不应当再作为遗产进行分割。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自然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用立遗嘱的方法处分个人在死后的遗产。与自书遗嘱相比,代书遗嘱对形式的要求更为严格。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上述案件中,案涉的代书遗嘱未有代书人及其他见证人的签字确认,也未署明日期。因此,该遗嘱从形式上不具备代书遗嘱的有效要件,应认定为无效,单某在单某丙处的存款应当作为遗产处理。  


  

  随着人口老龄化不断的加大,立遗嘱可能成为将来普遍化的趋势。该案的判决对于规范立遗嘱的形式,确认是否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保护继承人的权益具有一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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