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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时间:2023-03-23  【转载】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震预警活动,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预警系统规划与建设、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处置、监督管理与保障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利用地震监测设施、设备以及相关技术,在地震波到达之前向可能遭受地震破坏的区域提前发出地震警报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地震预警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工作的领导,将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地震预警协调工作机制,统筹解决地震预警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震预警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广电、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震预警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开展地震预警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公众应急避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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