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时间:2023-03-23  【转载】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障安全、协同共治、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安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管理,以及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等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城市管理和银保监、邮政管理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