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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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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压煤村庄搬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压煤村庄搬迁活动,维护压煤村庄搬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压煤村庄搬迁活动。
第三条 压煤村庄搬迁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平等协商,政府主导、程序公开,因地制宜、节约资源的原则,坚持民生保障与资源开发并重,尊重搬迁村民意愿,保障村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压煤村庄搬迁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结合新型城镇化和美丽宜居乡村建设,统筹城乡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能源安全、生态保护等,切实做好压煤村庄搬迁工作。
压煤村庄搬迁应当确保搬迁后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煤村庄搬迁的统一组织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具体负责压煤村庄搬迁的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压煤村庄搬迁有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压煤村庄搬迁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监督指导。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煤村庄搬迁的组织协调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压煤村庄搬迁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搬迁决定
第七条 煤矿企业在制定煤矿生产接续计划时,应当对采矿权范围内村庄压覆的煤炭资源可靠性、开采安全性、技术可行性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分析评估,提前5年编制压煤村庄搬迁计划,并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部门。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资源压覆状况和压煤村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并结合煤矿企业的压煤村庄搬迁计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压煤村庄搬迁规划,统筹安排压煤村庄搬迁和新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