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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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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执行案件的基本条件

时间:2023-02-28  【转载】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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