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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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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有哪些?

时间:2023-02-28  【转载】

1、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的非法证据。

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2条第二款规定: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

若由上述主体作证人提供证据,将不符合法律对于收集、提供证据主体的规定,是为非法证据。

2、取证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

这是一般意义上人们所理解的非法证据。

如刑事诉讼法第52条中规定: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若以上述方法收集证据,将因为不具备收集程序的合法性而成为非法证据。

3、内容不合法的非法证据。

即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或与案件事实无联系的事实材料,因其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对案件真实的查明毫无意义而为非法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款也规定,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4、表现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二款列出了证据的七种表现形式,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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